[檢舉] #1UWP9BY4 Fant1408 政黑版規2-18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3-31 08:12:42
一、檢舉人ID:
goetze
二、被檢舉人ID:
Fant1408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8.發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進行犯法行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 若無法證明者水桶14
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1UWP9BY4 (HatePolitics)
查個資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再查被檢舉文所附之連結
https://i.imgur.com/wcdQMHs.jpg
文內並無明顯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被檢舉人所言"柯粉仗著TG的隱秘性散佈我住址"為不實指控
明顯違反版規2-18
請版主裁示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4-09 14:55:00
受理:寄信轉知被檢舉人前來答辯
作者: Fant1408 ( )   2020-04-11 17:51:00
2-18 是指「無法證明進行犯法行為」我沒說散佈我住址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並且地址並非個資法所稱可識別身分的資訊故我並未指控特定人從事犯法行為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20-04-14 13:19:00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地址算不算""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事實上你所附的連結並未有地址法務部訂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http://0rz.tw/DfevA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等等等等明定地址為個資,故被檢舉人指控他人犯法無誤散佈住址是不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是法務部說了算從上可知~當指控他人散佈地址~就是說他人犯法需要有確實證據~但其所謂連結圖內~很明顯無證據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04-22 22:15:00
意見: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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