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TqtV473 bill750121 政黑板規三-1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9-11-19 14:16:28
一、檢舉人ID:
IDfor2010
二、被檢舉人ID:
bill750121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版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文章代碼(AID): #1TqtV473 (HatePolitics) [ptt.cc] Re: [新聞] 台商回流資金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74139844.A.1C3.html
說明:
bill750121 在文章推文中辱罵本人為文盲
文盲,在教育網路字典的解釋,是指不識字的人。
https://reurl.cc/K6OZgy
證據:
→ bill750121: 你以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樣 114.32.93.159 11/19 13:47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11-19 22:24:00
受理 寄信轉知被檢舉人於72hr內前來答辯
作者: bill750121   2019-11-21 21:54:00
1)我是在評論“原po對於新聞內文解讀”如同原po所不悅的字眼。而且該推文前後皆有闡述我看法,並非無故無端下此評論。再來事實上原po可以發問留言,求證知原po是識字的,且這是任何讀文者皆知的既定事實,包含我在內。所以當時情況我是評論原po對新聞內文解讀,是在評論一件”事“,並非板規的特定對象。簡言之,當時情況我是評論 “原po對內文解讀”如同“文x對內文解讀”相似,並不是以”文x”對原po行人格攻擊。2)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故若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就應該考慮事實的真偽問題,而不能不管事實的真實與否,直接以「粗俗不堪」的言論,認定發言者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因此,法院就認為言論是否是對他人的侮辱,必須要參酌行為人發言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用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統一判斷,而不能以隻言片語斷章取義。而且「不能以聽者的主觀感受作為判斷的標準,必須判斷是否會影響社會對聽者的客觀評價」。依據上面的判斷標準,法院曾認為,發言者針對聽者「多次提起告訴,又撤回告訴」的行為,給予「這個人就是一個神經病」的評價,並不是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1201號刑事判決)。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9-11-22 01:40:00
--本人反對上述bill750121答辯內容上述被檢舉人指稱是在回覆本人"客觀之新聞內容"以做為之詞。重新審視其推文→ bill750121: 你以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樣。這句話的你明顯是指本人,文盲係一貶抑詞,內文所示教育部網路字典是指不識字之人,有貶損人格之意。又,被檢舉人於上開推文答辯自認明知本人識字,又以文盲相稱,明顯屬故意為之,其犯意與犯行甚明.句子的後段"你以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樣"是指就只有你文盲,其他人都不是文盲"的意思,亦再將進行雙重確認複數貶抑本人人格。再者,文盲是指一個人識字與否,詞彙專屬個人教育識字程度,跟上開被檢舉人對新聞客觀評論何干?難道是指記者文盲?抑或是指新聞內容像文盲般亂寫?抑或是指新聞寫得像是幼兒剛學字時寫的不成熟的文章或用語?且其亦未再對新聞內容多加評論與闡述,為和新聞內容是文盲?故其專對貶抑本人人格無誤,事實明確,請版主依版歸三-1對被檢舉人進行處分。補充第二行漏字:以做為[脫罪(漏2字)]之詞。--目前法院並未對"文盲"二字的人格貶抑有歧異的司法見解與認定。bill750121實在不足可採,請版主勿作歧異於司法對"文盲"二字係對人格貶抑的相反認定。請版主依版規三-1對被檢舉人進行處分。補上開第二行:bill750121[的抗辯(補3字)]實在不足可採--一段話中,有3個"你"字,又提到"別人"做對比,難道這不夠犯行與犯意明確?還要要掰說是客觀評論新聞內容,是替自己的罪行的開脫之詞。--
作者: bill750121   2019-11-22 09:54:00
1) 當時情況是與IDfor2010共同評論一段新聞, 而我對他以文盲評論是由於我單方面認為IDfor2010並無明白解讀,所以並非對IDfor2010人格去做貶抑, IDfor2010的答辯第一段,不應該以隻字片語作為判斷。2)檢舉人答辯第二段,也闡述”文盲”一詞,泛指學識不足。檢舉人答辯第二段也闡述以第三方機構(法院)並無認為有明顯貶意。不應檢舉人主觀看法判定。3)我與檢舉人IDfor2010互不相識,也無從得知其學識水平。文盲所構成貶意必須建立在我對檢舉人學識水平有明確了解並認知其學識水平高過文盲所述。不論我當時判斷是否錯誤皆不應該以板規3-1判定。
作者: IDfor2010 (116)   2019-11-22 13:03:00
反對bill750121上述第二次的再抗辯教育部網路字典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文盲係指不識字之人.是專屬對個人 "人的評價",而非屬對事的評價,就是指"不識字"才叫文盲。如果是指學識不足,縱然識字,也不叫"文盲",文義、字義解釋非常清楚,淺顯明瞭,應無擴張解釋、容任被檢舉人囂張侮辱他人後逃脫制裁的空間。我國台灣行國民義務教育已經多年,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小6年與國中3年之學制,行國民義務教育之目的係在破除不識字之文盲。且從我發文與此篇推文來看,皆能客觀明顯得知本人並非不識字的文盲,而被檢舉人bill750121竟以"文盲"一詞對本人進行侮辱,乃故意刻意有意為之。並且在一個句子中出現"3個你字",也以"其他人非文盲"來做複確認,確實是以"文盲"侮辱本人無疑,而非被檢舉人bill750121 所稱僅是在客觀評論新聞。故請版主依版規三-1處分被檢舉人bill750121--對上開再加以補充:被檢舉人曲解本人對目前法院實務見解的說明。目前法院司法皆認為"文盲"二字係對人的人格侮辱,法院對這樣的司法見解並無歧異認知。請版主勿被被檢舉人bill750121所言錯誤引導,而為與法院認定"文盲"係一侮辱他人人格之詞彙的相反認定。請版主依版規三-1處分被檢舉人bill750121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11-25 08:04:00
意見:無違規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9-11-27 09:50:00
意見:違規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9-12-14 21:26:00
意見:無違規用詞不致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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