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針對現行政黑與政檢板規的修正建議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1 19:12:50
其實不用那麼複雜,政黑板的板規本來就訂的很差,比一些小板的板規都還差,打掉重練
最快。
建議幾點:
1、各種違規狀況,條列式規定出來,其後附上應有罰則(禁言、退文)。
2、取消複雜的前科制度,採取累犯制度,如第一次違規水桶罰則,水桶7日。第二次起就
採累犯制度,如7日→30日→365日→730日),追溯期可訂365日。
3、取消板主「被動」、「主動」處理違規案件制度,身為板主,對於違規皆該主動處理

4、罰則的「警告」、「刪文」皆該取消,應該只有「禁言」及「退文」二種。
※ 引述《Desperato (肥鵝)》之銘言:
: 原本想丟著不管的,不過既然事件發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 請注意以下紫字是原板規,藍字是建議板規
: A. valender的判決
: 和539天水桶相關的問題為
: (1) 是否能在單篇判決中,多篇違規互相計算前科
: (2) 板主主動處理的追溯期有多長
: (3) 警告是否被計入前科數
: 其餘的問題則是
: (1) 板規 7-6, 7-7, 7-8 的矛盾
: (2) 部分板友對罰不到網軍抱有疑問心態
: B. 前科計算
: 我認為最模糊的是這個
: 板規完全沒有提到要如何計算前科,很多板友對前科計算是不了解的
: 每篇判決都會有三個時間點
: (a) 違規時間點:違規帖或推文時間點
: (b) 檢舉時間點:板友於政檢板檢舉的時間點
: (c) 判決時間點:板主正式於政黑或政檢板公告的時間點
: 例如政檢 3-4 應解釋為: 板友檢舉須於違規後168hr內,否則不受理
: 個人建議警告與前科應如此改善
: (1) 政黑 1-4 應改成
: 對每個人的不同板規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權
: 日後再犯將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沒有使用
: (2) 政黑 7-8 的警告應視為判決公告,不要只有在檢舉文下面說明
: 沒有公告會造成困擾的,是以後的板主
: 和 7-6, 7-7 不合的問題下面再討論
: (3) 政黑 1-5 可適度加入前科計算方式
: 前科數以檢舉前之已判決數量計算。同篇判決若有多次違規可累計
: 警告列入前科數,但當次違規不列入前科
: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義
: 初犯的定義是前科數為零
: 請注意,即使堆積多案,板主第一次判決皆視為初犯。
: 以下將以時間軸作為舉例,小寫是檢舉,大寫是判決
: 檢舉a---判決A 為一次判決流程。
: 以下均假設aA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為警告也算前科。
: 例一:兩篇檢舉一起判決。
:    a--A b----B
:           c--C
:    B與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 例二:交錯判決的情況。
:    a--A b---B
:           c---C
:    C只算一次前科,因為c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    a--A b-----B
:           c-C
:    B只算一次前科,因為b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    從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錯判沒有任何區別
:    想要增加水桶數,只有以下這個辦法
:    a--A bB
:           c-C
:    就是板主飛快的判決。此時C計算兩次前科
: 例三:大量一次檢舉。
:    a--A b---B e--E
:         c---C
:         d---D
: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 例四:初犯即多次違規。
:    a--A d---D
:    b--B
:    c--C
:    雖然ABC可以作為警告沒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話會痛到爆。
: 例五:由於撞上貼文時間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檢舉文。
:    a--A b----B
:           c--C
:             d--?
:    前科數均以發文時間點為準,因此D必定是計算一次前科。
:    此時建議板於BC公告中加註並加罰D
:    雖然也能另開一篇處罰,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會被板友誤會
: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義下,非常仰賴公告本身。
: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為準,相對的只要翻過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計算。
: 在這個機制之下,一起檢舉或一起判決,會造成前科數減少
: 如果板主判決太慢,多個檢舉案堆起來,也會造成無法計算前科
: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板友檢舉一次,板主判決一次,然後循環
: 例如:a--A b--B c--C d--D
: 不過這樣很麻煩,對違規者極度仇恨的人才會這樣做吧
: (5) 最後,由於有可能發生板主刻意拖延判決,減少前科數量
: 在例如板規七,或是政檢板,可以加註以下板規
: 對任何檢舉,板主須於三天內作出判決或不受理。
: 若判決有困難,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並不得再拖延。
: C. 板主主動檢舉
: 7-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 7-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 7-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主要問題是 7-8 的再犯加罰水桶,應計 7-6 還是 7-7
: 我認為比起主觀認定,直接動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會比較好
: 以下是幾種不同的修改建議
: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動水桶
: 這會造成一個奇怪的現象:板主必須主動處理刪文,但桶不了人
: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動檢舉並水桶
: 這對板主來說是最簡單的,但板友不一定會接受
: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 (c) 7-8 的再犯,板主得於刪文後,先行公告違規
: 待其他板友補上附議檢舉。若有人檢舉,修改原公告附上判決水桶
: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 因為實際上是板主檢舉板主判決,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議,形式上為被動
: 個人當然是建議(c),不過這只是設想,實際上會不會很麻煩不清楚
: 與其強迫板主私信請其他板友幫忙檢舉,還不如公開處理
: 被刪掉的文怎麼檢舉?去ALLPOST找吧。
: p.s. 無論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動水桶的條文
: 另外還有另一個爭議點是政檢 3-4
: 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 但很可惜,這是指檢舉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內的人
: 設定7天有個很明確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 我支持板主處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著就不管它了
: 太久沒處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應該什麼都不做
: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 五個月前的文就會消失了,追溯六個月和無限期沒兩樣
: 對於板主主動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參考
: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採取(a)被動水桶,不會有任何問題
: 因為板主是完全無法主動桶人的
: (b) 不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或政檢板規修訂
: 板主主動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追溯期為七天
: (c) 單純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修訂
: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判決。
: (d) 將板主檢舉和無限追溯期分開
: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設有7天追溯期
: (ii) 板主另外設置追溯權
: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追溯判決
: 追溯判決不得加計前科,但會列入日後前科數計算。
: 也就是說,追溯判決單純是增加前科數的工具
: 可以刪退文,最多判基礎水桶,甚至7-8覆蓋範圍是桶不了的
: 但就算沒桶,也能加進前科來算
: 採取(d)計算的話,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麼多天了。
: 但前科數還是會堆起來,下次再超貼就沒人救的了他了。
: D. 其他板規
: 和本次事件無關,但可以參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過的
: (1) 政黑 2-6 補上
: 板主公告不計入 2-2 的單日五篇上限
: 如果板主濫用公告,或是判決公告太多,到時候再說吧
: (2) 部分板規本來就可以累計處罰,獨立於前科數累計
: 例如政黑 2-14 補上
: 如果重複推文有10行,可分別計為兩次違規,以此類推
: 或是政黑 2-2 說明
: 超貼的情況,每多出兩篇計一次違規
: (3) 加列政黑 2-16
: 一則推文或噓文,若留言者與發出時間和前面的推噓文相同,視為「重複推噓文」
: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 example: 我 3/06 19:40
: 噓 example: 死 3/06 19:40 <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9-04-21 19:22:00
政黑的板規定成這樣是歷史因素因為2014年前板主setzer主觀認定過頭所以2014之後訂的板規 實際上是以限制板主權限為主並盡可能降低水桶日數政黑已經不能自稱小板了 沒辦法使用依賴板主品質的板規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1 20:50:00
採合議制或罷免濫權板主就沒這問題,何況現在板主有定期改選,更可以淘汰這些濫權板主,沒必要為了懼怕這些人,就把板規定成這般亂七八糟。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9-04-21 21:02:00
我不理解合議制的意思 另外罷免板主曠日費時政黑作為板友個人意見強烈的板 要求板主公正是正常的板主做了啥就像你現在看到的樣子另外你的所有改動都只針對處理方式 但罰則上沒問題 既然如此只要不要踩到罰則就可以了主被動那個倒是可以討論
作者: RodrigueZ810 (裝小維)   2019-04-21 21:25:00
版主不可能主動 主動那版主鬥不完了假設上線刪刪韓粉廢文 漏掉柯粉廢文沒刪馬上戰立場半主動半被動有心人要鬥版主太EZ了= =所以檢舉來就處理公開透明是板主自保的手段代表他沒有只辦哪邊不辦哪邊的問題 至少都處裡光是這樣有沒有雙標都戰不完了 更何況還要主動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1 22:35:00
合議制判決就是至少過半數同意達到違規標準才能做出判決處分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9-04-22 01:03:00
是板友合議還是板主合議 板主合議其實早就是了
作者: cat886688 (cat886688)   2019-04-23 08:35:00
所以板主合議就會減少獨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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