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針對現行政黑與政檢板規的修正建議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9-04-21 18:21:40
原本想丟著不管的,不過既然事件發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請注意以下紫字是原板規,藍字是建議板規
A. valender的判決
和539天水桶相關的問題為
(1) 是否能在單篇判決中,多篇違規互相計算前科
(2) 板主主動處理的追溯期有多長
(3) 警告是否被計入前科數
其餘的問題則是
(1) 板規 7-6, 7-7, 7-8 的矛盾
(2) 部分板友對罰不到網軍抱有疑問心態
B. 前科計算
我認為最模糊的是這個
板規完全沒有提到要如何計算前科,很多板友對前科計算是不了解的
每篇判決都會有三個時間點
(a) 違規時間點:違規帖或推文時間點
(b) 檢舉時間點:板友於政檢板檢舉的時間點
(c) 判決時間點:板主正式於政黑或政檢板公告的時間點
例如政檢 3-4 應解釋為: 板友檢舉須於違規後168hr內,否則不受理
個人建議警告與前科應如此改善
(1) 政黑 1-4 應改成
對每個人的不同板規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權
日後再犯將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沒有使用
(2) 政黑 7-8 的警告應視為判決公告,不要只有在檢舉文下面說明
沒有公告會造成困擾的,是以後的板主
和 7-6, 7-7 不合的問題下面再討論
(3) 政黑 1-5 可適度加入前科計算方式
前科數以檢舉前之已判決數量計算。同篇判決若有多次違規可累計
警告列入前科數,但當次違規不列入前科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義
初犯的定義是前科數為零
請注意,即使堆積多案,板主第一次判決皆視為初犯。
以下將以時間軸作為舉例,小寫是檢舉,大寫是判決
檢舉a---判決A 為一次判決流程。
以下均假設aA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為警告也算前科。
例一:兩篇檢舉一起判決。
   a--A b----B
          c--C
   B與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例二:交錯判決的情況。
   a--A b---B
          c---C
   C只算一次前科,因為c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a--A b-----B
          c-C
   B只算一次前科,因為b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從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錯判沒有任何區別
   想要增加水桶數,只有以下這個辦法
   a--A bB
          c-C
   就是板主飛快的判決。此時C計算兩次前科
例三:大量一次檢舉。
   a--A b---B e--E
        c---C
        d---D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例四:初犯即多次違規。
   a--A d---D
   b--B
   c--C
   雖然ABC可以作為警告沒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話會痛到爆。
例五:由於撞上貼文時間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檢舉文。
   a--A b----B
          c--C
            d--?
   前科數均以發文時間點為準,因此D必定是計算一次前科。
   此時建議板於BC公告中加註並加罰D
   雖然也能另開一篇處罰,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會被板友誤會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義下,非常仰賴公告本身。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為準,相對的只要翻過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計算。
在這個機制之下,一起檢舉或一起判決,會造成前科數減少
如果板主判決太慢,多個檢舉案堆起來,也會造成無法計算前科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板友檢舉一次,板主判決一次,然後循環
例如:a--A b--B c--C d--D
不過這樣很麻煩,對違規者極度仇恨的人才會這樣做吧
(5) 最後,由於有可能發生板主刻意拖延判決,減少前科數量
在例如板規七,或是政檢板,可以加註以下板規
對任何檢舉,板主須於三天內作出判決或不受理。
若判決有困難,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並不得再拖延。
C. 板主主動檢舉
7-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7-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7-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主要問題是 7-8 的再犯加罰水桶,應計 7-6 還是 7-7
我認為比起主觀認定,直接動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會比較好
以下是幾種不同的修改建議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動水桶
這會造成一個奇怪的現象:板主必須主動處理刪文,但桶不了人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動檢舉並水桶
這對板主來說是最簡單的,但板友不一定會接受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c) 7-8 的再犯,板主得於刪文後,先行公告違規
待其他板友補上附議檢舉。若有人檢舉,修改原公告附上判決水桶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因為實際上是板主檢舉板主判決,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議,形式上為被動
個人當然是建議(c),不過這只是設想,實際上會不會很麻煩不清楚
與其強迫板主私信請其他板友幫忙檢舉,還不如公開處理
被刪掉的文怎麼檢舉?去ALLPOST找吧。
p.s. 無論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動水桶的條文
另外還有另一個爭議點是政檢 3-4
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但很可惜,這是指檢舉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內的人
設定7天有個很明確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我支持板主處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著就不管它了
太久沒處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應該什麼都不做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五個月前的文就會消失了,追溯六個月和無限期沒兩樣
對於板主主動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參考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採取(a)被動水桶,不會有任何問題
因為板主是完全無法主動桶人的
(b) 不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或政檢板規修訂
板主主動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追溯期為七天
(c) 單純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修訂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判決。
(d) 將板主檢舉和無限追溯期分開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設有7天追溯期
(ii) 板主另外設置追溯權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追溯判決
追溯判決不得加計前科,但會列入日後前科數計算。
也就是說,追溯判決單純是增加前科數的工具
可以刪退文,最多判基礎水桶,甚至7-8覆蓋範圍是桶不了的
但就算沒桶,也能加進前科來算
採取(d)計算的話,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麼多天了。
但前科數還是會堆起來,下次再超貼就沒人救的了他了。
D. 其他板規
和本次事件無關,但可以參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過的
(1) 政黑 2-6 補上
板主公告不計入 2-2 的單日五篇上限
如果板主濫用公告,或是判決公告太多,到時候再說吧
(2) 部分板規本來就可以累計處罰,獨立於前科數累計
例如政黑 2-14 補上
如果重複推文有10行,可分別計為兩次違規,以此類推
或是政黑 2-2 說明
超貼的情況,每多出兩篇計一次違規
(3) 加列政黑 2-16
一則推文或噓文,若留言者與發出時間和前面的推噓文相同,視為「重複推噓文」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example: 我 3/06 19:40
噓 example: 死 3/06 19:40 <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04-21 18:36:00
了解,會在研議 感謝你
作者: Desperato (Farewell)   2019-04-21 18:44:00
這篇的前科計算不會出現梯形公式要留下梯形公式也可以 但v的例子就要好好處理
作者: tamecat (妞妞momo)   2019-04-22 22:51:00
推一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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