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Neptunium #1SkoSCmn 判決

作者: valender (非理性繁榮)   2019-04-20 23:48:02
一、申請人ID:valender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1SkoSCmn
三、要求重審理由
1. 根據版規(網友來信提供)
政黑版對於超貼文章僅有「刪除文章」之處分,並無載列任何「水桶」之處罰。
2.發表文章須40字以上,簽名檔、網址、無意義字詞、轉錄文章不計入,外文以單詞計
作者本人轉錄文章以轉錄文章字數計;每日發文/回文上限5篇,禁止手動置底相似文
或發/推文過多簡體字,以上違者刪除
然後無水桶罰則的處理方法載列於版規第七章:
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
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因此,要達成加罰七天的要件是: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相同違規再犯者
你有在接獲任何警告後繼續再犯嗎?如果有,那才會起算七天。
而且其實版主給予警告,依據版規第七章第11條是要公告於版上:
11.所有版務處理,應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文章為準
因此,你在這次違規裡面,其實你就只是刪除文章 + 警告一次。
請注意:版規並沒有規定同一篇檢舉文裡面表列幾天就要算幾次。
我認為這次處分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給你建議,加油
根據版規7-8似乎是先經過警告,才能開罰,我今早有經過kero版主的警告
根據版規7-11條是要公告於板上
今天不慎發了六篇經提醒立即十分鐘內刪文,並整個下午到晚上都沒在發文
顯有悔意,希望版主從輕量刑
2.
縱使版主不認為應該依版規七章11條公告於版上才算警告
是否可僅以警告後今日不慎超貼一篇為處罰標準?
3.
經版友查詢,各版之版規對累犯的定義是以公告處罰為準,若下次再犯才計入累犯
證據如右: https://i.imgur.com/R7mkkxX.png
4. 本篇 #1Skok_6Z jeff超貼28篇 不知為何僅以11天次相罰?
計算標準是否不平等? 能否說明jeff網友與本人計算標準之不同之處?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04-21 00:06:00
個人意見valender並無前科紀錄 但違規事實明確應超貼違規採7天 7+7+7....all post違規次數為天數而篇數是以『 ALLPOST版 所查到的文章數』為準。刪文並無效果 以上在無前科狀態下判罰500多天以上 個人覺得違反比例原則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9-04-21 02:19:00
我改變心意了,應改為緊告處分經查詢過去沒有緊告紀錄不過過去違規事實的確存在意見:撤回水桶處分,並公告緊告文要求刪除"所有"過去的超貼文章如果一個禮拜經板主檢查沒有刪除文章將重新執行539天的處分順代一提jeff案和此案都是算天數的喔用篇數計算兩位大概都是十年以上...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04-21 06:03:00
ok,這樣我附議ㄛ 但這樣有類似案件的應該同等處理會盡快針對有疑慮的版規與前科認定提出修正案這水桶就撤掉吧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9-04-21 08:57: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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