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讓我們歡迎大檢舉時代來臨?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7-31 18:17:13
※ 引述《PPLsea (人海:人生就是要不斷努力)》之銘言:
所以現在政黑正式進入大檢舉時代?
1、蠢蛆不能用?
2、賤吱也不能用?
還有什麼不能用?
版主要不要一次講完?
另外,怎麼有一個分身案弄這麼久沒判決?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26:00
可以用但不能指名,要講幾次?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27:00
蠢和賤早在法院有判決了!能用才怪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27:00
某人真是蠢吱<=不會觸犯版規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28:00
如果說PTT>中華民國法律和中華民國法官,那麼就用沒關係!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28:00
張三真是蠢吱<=會觸犯版規,且觸法上面推文都是蠢吱<=會觸犯版規,且會觸法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29:00
我現在要弄掉不懂法律常識版主群了,甚至可能連小組長都會拔掉,因為那條版規「八小時內不准同一位鄉民有檢舉文」這個已經嚴重到讓人下臺了!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30:00
吱吱:隨便用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30:00
那條版規是誰創立的??小組長是沒審閱那條版規嗎?小組長真的沒審閱直接通過,這樣連小組長都有事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31:00
之前有判例認證吱吱和蛆蛆都屬中立流行用語
作者: lucandy09 (LUC)   2016-07-31 15:31:00
不指名 結果在文章底下狂喊五毛 支那賤畜 也怪怪的阿?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32:00
但你加了其他貶抑形容詞就不可指名
作者: lucandy09 (LUC)   2016-07-31 15:32:00
吱吱 蠢吱 吱那賤畜 應一視同仁 都是政治代稱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6-07-31 15:33:00
人家可能是酸其他推文的人或文主,你無法證實就非指名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33:00
lucandy09你知道「支那賤畜」!光是裡面的一個字就已經觸法和違反版規了知道嗎?「賤」←這個字法院認證過違法喔
作者: lucandy09 (LUC)   2016-07-31 15:34:00
以前也不能拿猴子跟蛆來說人啊 現在還不是無罪你會在現實生活說人是蛆?可我不是說一個字 是說一個政治長用詞 支那賤畜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37:00
你知道賤人(劍人)也是中標嗎?
作者: lucandy09 (LUC)   2016-07-31 15:38:00
我又沒在講賤人 而是支那賤畜常見於ptt乃是網路用語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39:00
你沒看過我的文嗎?我都只用支那人.支那共產黨,都不敢出現那個字,知道嗎?
作者: lucandy09 (LUC)   2016-07-31 15:39:00
蠢吱前面有版主認為可以當中立用語 可是蠢也是中標阿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41:00
「蠢」也是法院認證過有事的,所以之前版主群也禁止用蠢吱懂嗎?現在的版主群已經超越中華民國法律,現在的版規已經超越中華民國憲法和法律了!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6-07-31 15:48:00
請DICB申請釋憲如何啊?
作者: xup61i6bp4 (Aren)   2016-07-31 15:49:00
dicb 真的不要笑死人了,第一篇說不想追究,真的被桶之後不到24小時就大轉彎一直發文,原則都給你說。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7-31 15:52:00
申請釋憲有用??要直接上法院才有用我氣的不是桶我,我火大的事,現在是安怎??都不用看法律了是嗎?都不用顧慮到憲法了是嗎?現在政黑版主大到,連中華民國法律和憲法不用遵守是嗎?桶我我是沒差,只是觸犯我最低限制了!而且最低限制PTT站規都擺在那了!視諾無睹??
作者: MinoltaSTF (Smooth Trans Focus)   2016-07-31 16:27:00
早就行之有年,八卦版跟卦檢版的版規就這樣,要走法律途徑請自便
作者: RevanKai (ChaoSole)   2016-07-31 17:03:00
檢舉文8hr內限發表1篇??笑死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去報警是不是也8HR只能報一案,幹不檢還真的不知道政黑啥時變得這麼獨裁....ㄏㄏ還有臉再提白色恐怖228
作者: MinoltaSTF (Smooth Trans Focus)   2016-07-31 17:39:00
有的小版連檢舉版都沒有勒 版主就是皇帝
作者: ilikeroc (U文起司)   2016-07-31 17:43:00
ps:分身案不是板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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