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請版主解釋明顯貶抑詞之定義

作者: ilovekurumi (哈哈雲林戰神哈哈)   2017-07-30 17:53:22
※ 引述《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之銘言:
: ※ 引述《sading7 (sading7)》之銘言:
: : 版規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 :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 : 根據教育部字典
: : 貶抑的定義為:「指出過失,並施予不好的評價」
: : 攻擊的定義為:「以武力、語言或文字對人施加傷害」
: : 謾罵的定義為:「肆意亂罵」
: : 指出過失,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 : 施予不好的評價,也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 : 故版規用詞顯然有問題,所謂「明顯貶抑詞語」在缺乏深思熟慮的裁判下
: : 將無所不包,會造成明顯的後患
: : 版主顯然是沒有將貶抑和攻擊與謾罵的關係給弄清楚,才隨意劃上等號
: : 會給人產生傷害的言論有很多,所有會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可能給人造成傷害
: : 端視個人主觀認知而定,但是要成罪,除了主觀認知,還需要客觀上為社會公認才行
: : 並非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會被一般社會常識認為是語言攻擊或謾罵
: : 例如,你對一個酗酒又沒意圖改過的人說教,說健康的可貴,說酗酒對人體的傷害
: : 這對他造成壓力,甚至可能造成傷害
: : (壓力與對身心的傷害息息相關,若不明白我可舉心理學知識作為根據)
: : 因為戒酒對他而言是相當困難的,可是這顯然並非語言攻擊
: : 類似的例子要多少有多少,被老闆訓話使心跳加快、血壓上升、緊張、呼吸困難
: : 這是典型的壓力反應,但這不等於就是語言攻擊
: : 這就是說,個人主觀感覺受到傷害,並非就等於是語言攻擊
: : 關於說人無知,
: : 在王皇玉(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律博士,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的這篇文章中
: : http://www.alum.ntu.edu.tw/wordpress/?p=1511
: : 該教授認為說人無知是無罪的
: : 我也沒有查到法院判例是單單憑說人「無知、可悲」就成罪
: : 如果版主認為自己可以隨意心證(甚至是不需說明理由的心證),不需要裁判作為依據
: : 那版規又何須明示裁判為依據?
: : 明顯貶抑詞語,事實上包含所有的負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句子
: : 例如"無聊"、"無趣"、"木訥"、"膚淺"、"貪心"、”貧乏”
: : 也包含正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以否定的形式運用
: : 例如"不聰明"、"不靈光"、"不豐富"、"不正直"、
: : "不忠誠"、"邏輯有問題"、不公正”、”不正當”
: : 凡屬價值判斷的詞彙,都能做負面評價之表示,也就是做出貶抑的意思
: :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如果貶抑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 : 那麼"你很無聊"、你很木納"、"你不太聰明"、"你不正直"、
: : "你知識不豐富"、”你不公正””你不客觀”
: : 皆屬謾罵或語言攻擊,這種解釋,明顯違背基本的常識和大眾的認知
: : 這些例子要多少有多少
: : 一般人認知的在一般的談話中所謂的語言攻擊和謾罵,絕對不會包含無聊、
: : 無趣、不公正、不明事理這類詞語,但這些詞語確實是貶抑詞語
: : 版主如果一律將明顯貶抑詞語認定為語言攻擊和謾罵,
: : 不僅違背社會常識,且有便宜行事之嫌,使版友無所適從,這將傷害言論自由
: : 如果版主認定,所有對版友負面評價之意思的表示皆屬違規,請明確宣佈
: : 如果版主是認為僅只有一部份貶抑詞語才屬於謾罵或語言攻擊,便應該明示並說明理

: 看來有人發現問題了!
: 這届的版主群自請處份自行下臺吧!
: 光是別人檢舉我的那部份,這個拿給任何一位國文老師,這是一個疑問句+酸言酸語!
: 這個就算拿到法院,法院也不可能判決有什麼問題的,不然柯P早就被吉上法院了,這

: 版主群自行下臺吧!
: 不要在搞到政黑鄉民全部的不爽,讓全部的政黑鄉民發動罷免~*
: 麻煩一下要出來當版主的人,要有最基本法律常識好嗎?!
: 啊對了~A版主勒??
: A版主我也在等你發表你的法律認知喔!
: 目前已經確定888和S兩位版主不合格,這兩位自行下臺吧!
"你有沒有看到後面那兩個符號「??」!"
https://udn.com/news/story/2/2109242
罵這9字加問號 法院判罰5000元
基隆市郭姓男子和陳姓女子因停車發生爭執,郭男辱罵陳女「你不覺得你是神經病?」被
陳女錄下提告,法院審理後,判罰新台幣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56歲的郭男6月26日下午1時多,在自家商店門口前,因機車停放問題,與陳
女發生口角,雙方爭執不休,陳女錄下過程後向法院提告,認為郭男妨害名譽。
郭男在開庭時辯稱,他確實曾提到陳女是「神經病」,但這只是口頭禪,不覺得涉犯公然
侮辱罪。不過,法官認為郭男試圖卸責,辯詞不足採信。
法院表示,雖然郭男使用疑問句,但他並不期待對方會回答,因此郭男想表達的意思,除
「告訴人理應覺得自己就是神經病」之外,沒有其他的可能。
另外,「神經病」一詞多用在指斥、蔑視他人的言行舉止,並強調言行舉止明顯有別於正
常人,屬於一種病態,加上郭男犯後否認犯行,也未和陳女達成和解,法院審理後,依公
然侮辱罪,判罰5000元。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7-30 17:54:00
那句話有代表說「無腦」成份多少??A案拿B案來扯,先去下面那篇考試吧!你不覺得你是神經病?←疑問句+指認句,這個鐵定觸法的,我那句不會喔!^_</你沒用腦袋?也是可以代表說話不經大腦喔!這是法院認證過得喔^_^!對不起!本人遺忘原來閣下是「大氣哥」(酸爆你^_^)大氣哥弄懂上次的事了嗎?
作者: ilikeroc (U文起司)   2017-07-30 18:14:00
感覺這裡比較像政黑(疑?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7-30 18:29:00
自己去用大神查,我沒在提供的,絕對查的到,因為上過新聞喔︿_︿!
作者: acln0816   2017-07-30 19:20:00
從卡提諾事件就知道某人嘴巴說出來的東西根本不可信 原本還會扯說要找資料 現在已經轉彎到不提供了 真厲害大概是卡提諾事件實在打臉太大 現在連來源都不提供了 一個自己說了算的概念如果對方認真找找不到還可以嗆對方不會用google 真是無本的生意啊 有夠賺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7-30 20:29:00
最好是查不到啦!你知道我為什麼故意拋出「說話沒經大腦」嗎?這個就是同一法院案例呦︿_︿!自己打自己的臉,好好笑喔!A版主 至少有有看一些法院判決,看他怎麼拿出法院判決案例吧!有沒有看到??A出來了喔^_^而且我的還是法院認證的沒事的喔︿_︿!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17-07-31 11:03:00
#1PVfi-Ax (HateP_Picket)→這算對事還是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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