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請版主解釋明顯貶抑詞之定義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7-29 22:13:32
版規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根據教育部字典
貶抑的定義為:「指出過失,並施予不好的評價」
攻擊的定義為:「以武力、語言或文字對人施加傷害」
謾罵的定義為:「肆意亂罵」
指出過失,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施予不好的評價,也不符合攻擊或謾罵的定義
故版規用詞顯然有問題,所謂「明顯貶抑詞語」在缺乏深思熟慮的裁判下
將無所不包,會造成明顯的後患
版主顯然是沒有將貶抑和攻擊與謾罵的關係給弄清楚,才隨意劃上等號
會給人產生傷害的言論有很多,所有會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可能給人造成傷害
端視個人主觀認知而定,但是要成罪,除了主觀認知,還需要客觀上為社會公認才行
並非使人產生壓力的言論,都會被一般社會常識認為是語言攻擊或謾罵
例如,你對一個酗酒又沒意圖改過的人說教,說健康的可貴,說酗酒對人體的傷害
這對他造成壓力,甚至可能造成傷害
(壓力與對身心的傷害息息相關,若不明白我可舉心理學知識作為根據)
因為戒酒對他而言是相當困難的,可是這顯然並非語言攻擊
類似的例子要多少有多少,被老闆訓話使心跳加快、血壓上升、緊張、呼吸困難
這是典型的壓力反應,但這不等於就是語言攻擊
這就是說,個人主觀感覺受到傷害,並非就等於是語言攻擊
關於說人無知,
在王皇玉(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律博士,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的這篇文章中
http://www.alum.ntu.edu.tw/wordpress/?p=1511
該教授認為說人無知是無罪的
我也沒有查到法院判例是單單憑說人「無知、可悲」就成罪
如果版主認為自己可以隨意心證(甚至是不需說明理由的心證),不需要裁判作為依據
那版規又何須明示裁判為依據?
明顯貶抑詞語,事實上包含所有的負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句子
例如"無聊"、"無趣"、"木訥"、"膚淺"、"貪心"、”貧乏”
也包含正面評價之名詞/形容詞,以否定的形式運用
例如"不聰明"、"不靈光"、"不豐富"、"不正直"、
"不忠誠"、"邏輯有問題"、不公正”、”不正當”
凡屬價值判斷的詞彙,都能做負面評價之表示,也就是做出貶抑的意思
貶抑不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如果貶抑等於謾罵或語言攻擊
那麼"你很無聊"、你很木納"、"你不太聰明"、"你不正直"、
"你知識不豐富"、”你不公正””你不客觀”
皆屬謾罵或語言攻擊,這種解釋,明顯違背基本的常識和大眾的認知
這些例子要多少有多少
一般人認知的在一般的談話中所謂的語言攻擊和謾罵,絕對不會包含無聊、
無趣、不公正、不明事理這類詞語,但這些詞語確實是貶抑詞語
版主如果一律將明顯貶抑詞語認定為語言攻擊和謾罵,
不僅違背社會常識,且有便宜行事之嫌,使版友無所適從,這將傷害言論自由
如果版主認定,所有對版友負面評價之意思的表示皆屬違規,請明確宣佈
如果版主是認為僅只有一部份貶抑詞語才屬於謾罵或語言攻擊,便應該明示並說明理由
作者: ilikeroc (U文起司)   2017-07-29 22:16:00
作者: andy02 (卡夫卡)   2017-07-30 07:51:00
我覺得比較粗淺來講的話 應該是現實生活不會直接對一般人講的話~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7-07-30 15:09:00
看來你發現問題囉!有新警察用「你腦袋沒在用」??這個也能有事,看來這届的版主群通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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