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12-07 16:23:38※ 引述《kim (@@@@@@@)》之銘言:
: ※ 引述《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之銘言:
: : foolfighter去士林地檢署控告小弟公然侮辱
: : 問題是蠢吱並沒有指特定人
: : 只是泛指認同周美青兆豐案洗錢的人
: : 而且本版一項對於蠢吱 屎蛆 支那賤畜 和狗日皇民都在列為可允許的用詞
: : 如果因為蠢吱一詞被告
: : 那政黑可能就要滅版拉
: : 小弟應該會聲請檢座傳三位版主到庭向檢察官說明一下
: : 不好意思麻煩囉
: : 感恩囉
: : 地獄貓敬啟
: 雖然遲了比較多天,
: 但是在此重申,政黑板規的其中一條
: 第七章
: 14.本板板務僅為版面秩序維護者/版規解釋/仲裁者,無法為任一版友之言論背
: 書或限制其言論(除違反版規外),本板版由此善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 也就是說,你們在政黑板鬧得再兇,
: 我頂多只能針對犯規者禁水桶或刪文,
: 但是扯上法律糾紛,這根本就不關板主群的事。
: 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找板主來協助你處理糾紛!
: 你們在法律上,都可以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了,
: 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該做,難道自己不知道嗎!!!!!
這個證人身分!
就看被告或申訴人有沒有向該案件主管機關聲明,然而然而有申請或聲明的話主管機關警
察或檢察官.法官認為證人身分關係重大的話!
那麼就會予以傳喚!
所以很抱歉,就算是版規規定,還是不能贏過司法!
還有根據憲法規定個人享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但是也有義務當證人!
所以被傳喚當證人時候個人確實可以考量不去,但是會被怎樣處份我不能斷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