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超貼的自刪迴避板規

作者: 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2016-12-02 14:49:32
既然板主有回收桶可以看貼文紀錄
所以有關於超貼的罰則
自行刪除事後卻變成規避版規的重罰
因為不管有沒有刪除文章
板主都能看到發文紀錄
所以從自刪文章去判斷是否刻意規避罰則
似乎有點不太合理
所以建議板主群是否能討論一下
畢竟惡意善意或無意
應該沒有辦法單純從自刪文章看出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12-02 16:37:00
刪除規避責任不單是針對超貼 所以這個不會變更超貼是因為新聞有額度限制 版面有個人總量限制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02 18:59:00
我不同意,讓版主來判斷是否有迴避超貼的意義,等於就是擴張自由心證的範圍,這會成為偏頗判決的溫床超貼自刪就是超貼自刪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12-02 20:05:00
超貼是超貼 規避是規避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2 20:31:00
這次的爭議還包括我們偉大的版主竟然自己撈文章出來檢舉者無法舉證,這檢舉案就不存在,版主意圖太明顯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2-02 21:05:00
這不是版規定的清不清楚、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價值觀的問題。以前,在setzer版主時期,在被人檢舉前,刪除違規文章,這是不違規的,叫做知錯能改。現在在被人檢舉前,刪除違規文章,叫做規避責任....同一種行為,不同的價值觀,誰對?誰錯?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2 21:15:00
還在跳針無法舉證阿...(扶額..我是覺得板主可以想想看 這條立法你的中心思想是什麼這條就如ask講得 沒有對錯風格問題 所以只要有好理由都是好板規
作者: andy02 (卡夫卡)   2016-12-02 22:09:00
我是覺得可以討論處罰到什麼地步 刪不刪除這條倒是次要版主沒有雙重標準就好 是說這種數數量的也沒有雙重表準的空間接下來應該是修改數數量的版規不需要再進行冗長的答辯達到數量就直接處理就好把這個時間拿去做有意義的事比較好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0:41:00
跳針無法舉證?所以檢舉者舉證了?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6-12-03 14:11:00
我檢舉是不能請版主確認?有問題去申訴啊,奇怪耶你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12-03 14:50:00
其實ALLPOST蠻好用的XD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6:18:00
所以你承認你無法舉證?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3 16:19:00
他舉證啦 自刪留下的系統訊息不是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6:21:00
自刪留下的系統訊息能證明是新聞嗎?我左看右看都看不出來~望指教又,版主幫忙挖文章應當是檢舉後刪除的文章這是S根本是依附迫不及待要桶人,所以完全不顧規定與前例□ (本文已被刪除) [JamesSoong]elzohar:於70281處卻轉貼了第6篇新聞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6-12-03 16:53:00
.....這個ID除了轉廢新聞有在政黑發過別的文嗎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12-03 16:54:00
就講了ALLPOST很好用啊XDDD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6:55:00
所以你證明了什麼呢?
作者: TheoEpstein (Cubs)   2016-12-03 16:55:00
ALLPOST自刪也會紀錄標題。不會祇有(本文已被刪除)可以去看看 政黑最新一篇(本文已被刪除) 在ALLPOST長什麼樣子。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7:14:00
所以他證明了什麼呢?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3 17:33:00
證明自刪 然後板主就可以調查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7:40:00
所以你的標準是檢舉者可以在無確切證據下檢舉?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6-12-03 17:44:00
有意見你就去申訴,最好連我一起告解釋半天就你持續在那邊跳針鬼打牆,我的老天鵝啊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3 17:47:00
#1MIAxY1M 版主hw102050:請補合格式具體證據否則不受理前版主打妳臉了看來人難做到標準一致呀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3 20:03:00
我想只要眼精沒問題,應該都看得到下一句推文「請針對3-2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那時候是要檢舉人提出攻擊他人的詞語定義跟自刪規避的這條板規有啥相同啊 Ob"_"ov不懂你的邏輯 哈哈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4 00:10:00
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還不夠清楚?你當版主時就曾因為檢舉者未"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不受理結果現在看到未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變成"板主就可以調查"那當初你是不是也可以調查?那還不受理個大西瓜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4 00:47:00
阿? 你再講啥? 當初3-2要附上萌典or判決書證明詞語攻擊檢舉人沒附上所以我要他補阿 這板規有明文該怎麼做至於你說的自刪 #1MYFLgmo 以前就是這樣判阿有附上自刪的證據 板主就可以查證 這就算證據阿~哈哈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4 01:01:00
不對唷~注意你的用語"合格式具體證據"~不懂呀?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4 01:02:00
不懂嘛? 就是3-2要舉證萌典or判決書阿@@ 很難懂?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4 01:02:00
檢舉者的舉證哪能舉體的證明超貼?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2-04 01:03:00
所你不就是要檢舉者自己去找"萌典or判決書"嗎?還是你大發慈悲自己找了?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2-04 01:06:00
沒錯阿 要他補上 因為「萌典or判決書」 是3-2判決依據但是這篇類似的超貼判決 #1MYFLgmo 一樣拿刪除紀錄就可
作者: Miule (Miule)   2016-12-09 10:12:00
我還是認為「超貼自刪」這個行為應加重處罰,而且不論是否故意,因為我在八卦板就這樣吃過一年水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