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Ptt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1:40:24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NwXfaNE ]
作者: 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Ptt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
時間: Tue Sep 27 15:06:09 2016
公告主文:
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永久拒絕提供台端本站之服務。
公告理由:
一、江劍峰,人稱小芬,透過PTT文章釣魚方式後,再經過濫用訴訟途徑手段試圖取得和
解金,於近兩年來告鄉民達數十件案件,其受害者達上百人以上。
經過YanLong王律師及法務站長LLsolo的協助處理小芬系列所有案件。
基於「使用者條款8-1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2)」
「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您透過各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或其
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致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本站得拒
絕為您提供服務並永久終止您之使用。」
新增為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並且終止相關服務。
二、其所擁有達數十個帳號亦因違反「使用者條款2、您的註冊義務」
送交帳號部停權接受調查。
各版版主有權將疑似為江劍峰所發之文章進行「!」之鎖文等處份,並回報法務部。
各版版主得以將疑似為江劍峰之帳號回報帳號部停權以供調查。
版主使用上開權力應基於有足夠事實始得使用,如版主意圖濫用上開權力進而造成
本站使用者使用權利上之侵害,本部將依據站方規定予以處分。
Ptt法務部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7:05:00
你根本胡扯,請問站方的作法那裡有涉公布個資?站方從頭到尾哪裡有哪洩露個資?說說?想混淆嗎?這個公告,有哪一點有個資?說說嘛怎?不是扯了一堆個資法?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55:00
網路釣魚勒索,前提是你是魚,如果你不是魚,不會上當,不會謾罵,如何被釣到?喜歡在網路上亂罵,被釣是活該....畢竟,網路釣魚不違法,網路亂罵才違法....愛在網路上亂罵,竟然說檢舉他的是禍害?這跟亂停車、亂丟垃圾的人,罵檢舉他們的人是禍害有何兩樣?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53:00
我不清楚站方是否有權力公布某ID的姓名,你清楚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52:00
另一個律師輸了....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53:00
我只能說站方這次是為鄉民除害,難不成除掉吃人老虎還的怕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51:00
師,你一為站方毫無根據?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51:00
我不曉得....不是每個律師都會贏的,一個律師贏了,就是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45:00
你以為公告裡的王律師協助是來搞笑的嗎?從時間點來看,站方要對付芬靈體的準備可能有兩年之久站方又不是白癡,這次得到律師協助(還是芬靈體去惹到的律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43:00
用爭議來保護網路釣魚?那可是前所未聞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44:00
這是法律....個資法是法律....不是爭議....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42:00
公告裡我看不出現在PTT正在註冊的ID姓名,如何知道他們是不是江XX?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38:00
到姓名的?你不都已經確定不會有事了嗎?為何要問可不可以公開?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40:00
爭議?真正的爭議都寫在公告裡了,叫網路釣魚勒索因為不起書裡還有至少六個帳號被確認是那個不能說名字的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38:00
還有,我請問,我自己的不起訴書,可以公開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35:00
我提供的都是公開可查詢的資料,沒有權力問題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35:00
判斷,以疑似就鎖文的方式,將來爭議肯定不斷....To goetze:小芬可以註冊新ID嗎?現在PTT正在註冊的新ID,那些是在 公開可查詢的資料 查得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34:00
我早就防著有人在玩有沒權力公開這招了。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34:00
入次數,或許可以盡量避免不受歡迎人物的註冊,由版主來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27:00
我說的是未來新的帳號,法院判決中沒有的帳號....誰有權力去公布這些帳號的使用者姓名是汪XX?你?我?版主?站方?站方若認為某些ID使用的IP,與站方所定義不受歡迎人物的IP一樣,在註冊時就不要讓他註冊..盡量延長註冊時間、登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6:25:00
我列的已經很清楚了,你有去看嗎?光法院的判決書明確的指出帳號跟擁有人姓名,還不夠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8 16:14:00
版主如何知道某ID就是江XX?站方揭露某ID就是江XX,有沒有洩漏個資的問題?站方授予 版主認為疑似江XX的ID就能鎖文 的權力,又說版主不能濫用?這不是在陷版主於爭議?以前本人還被很多前政黑版主、版友認為本人是小芬,那本人的文章豈不要被鎖文?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9-28 11:42:00
小芬gg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28 12:41:00
誰叫他去踩到地雷~公告內協助站方的律師被他惡搞過本來以為YanLong只會把跟他的案子搞定就停手,沒想到一出手是把所有的帳號給GG掉~心情小組版搜尋"我是"可以找到最後一篇文章,自爆帳號是他旅遊小組版搜尋"fradi"第二篇也是自爆帳號,我都備份了搜尋"法資料檢索系統",點選上方的判決書,法院名稱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選"刑事",關鍵字輸輸入那個不能說的名字,前兩個判決書有列他的帳號,後面那些是他家人的判決書網路上目前公開可查詢的是找到這些。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6-09-29 11:00:00
?? 怎麼訴棍被處理掉也有人有意見阿?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29 23:04:00
https://goo.gl/ze4PiM => 法院可以在判決書公布名字,不等於別人可以拿判決書的個資到處散布。未來當站方認定某ID是江XX,而公告因為該ID是江XX,是本站法務部所認定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算不算散布使用者的姓名?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9-30 00:04:00
新聞都已經公佈名字了 怎麼算是散佈?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09-30 00:10:00
新聞、法院可以公布,不代表其他人蒐集到這個資後,散布這蒐集來的個資....因為其他人不是新聞、法院。有些人對個資法有個誤解,以為法院可以做的事,他就可以做....但忘記了自己只是一般人,不是法院。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9-30 00:48:00
你看過個資法沒?3-19-2 / 3-19-3 / 3-19-53-20-2 / 3-20-4而且 姓名與ID的連結被公佈會造成什麼侵害當事人權意?這點我是真的想不透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30 06:49:00
這根本胡扯,法院已經公開的資料,為眾人可查詢,算啥散佈怎?我再問一次,站方的公告有哪公告了個資?答不上?你不用在那邊自我腦補,個資法哪一條規定法院跟新聞有特權,而民眾沒有的?你指得出來嗎?而且,你根本在混淆視聽,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上面的個資早先刪去,你舉的案例是將紙本的判決書貼上網這種變造過的正義,是為了什麼呢?你指控站方會公佈姓名與ID,根本沒發生,你有時光機嗎?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6-09-30 09:47:00
哈哈有人要我回來朝聖 從ASK1234開始某系謝帳號就特別挺小芬,甚至小芬到後來"訴訟技能"突然突飛猛勁接近點滿?我可以大膽的假設請教一下ASK系列帳號 小芬是不是真的受到某人的"幕後"指導後開始有技巧且大量的開起訴X人生了?不過要說起來 在背後指導那位還真是"半桶水"竟然連要花錢請律師遞狀的交付審判這種玩意都搞得出來 有實務經驗的都知道這種成功的案例 怎麼可以讓某人花了律師費遞狀去搞勝率很低的交付審判呢 這擺明是在燃燒經費的行為XD最後,政黑的各位還是不要太上火,來罐麻吉椰奶退退火吧!好了,喵的咱家台南淹水一堆還在清理環境,繼續潛水了。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09-30 10:49:00
哎呀好慘 快去整理環境吧 幫QQ
作者: PerfectBlue (パーフェクトブルー)   2016-09-30 13:13:00
作者: abckk (ヽ(゚□。)ノ)   2016-09-30 18:38:00
低卡的使用者平均年齡偏低 可以考慮轉戰 慢走不送XD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09-30 18:42:00
我還是喝巧克力好朋友好了(懂的就知道)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0-03 01:26:00
To lovebbcc:那麼久沒見,邏輯還是那麼錯亂.....前一行推文剛說小芬受到某人的幕後指導,訴訟技能接近滿點,一下子又說背後指導那位是"半桶水"....你看得懂自己的中文嗎?To hw102050:所以站方公布你的姓名,你認為沒違反個資法嗎?To goetze:PTT法務部要做的是跟帳號部一樣,以ID+IP來處份不受歡迎人物,而不是現在用姓名+IP來處分......換句話說,PTT法務部應該認定某ID是不受歡迎人物,而不是某姓名為不受歡迎人物,知道這差別?!將來,PTT法務部找到小芬的分身,可以公告處分該小芬分身帳號是某ID不受歡迎人物的分身,而不是說是某姓名不受歡迎人物的分身。不用公告、認定【某ID為某姓名】,改以【某ID為某ID】,可避免讓版務、站方受個資法纏訟,否則,王律師願意免費幫忙被告的板務、版友嗎?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0-03 06:44:00
我再問一次,站方哪裡有公告個資?你一直迴避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0-05 09:32:00
我何時說站方公告個資?我從頭到尾說的是 將來站方認定某ID為江XX這個不受歡迎人物時,會有洩漏該ID個資(姓名)的問題。知道差別在哪嗎?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10-05 10:22:00
請參考站方封殺”王浩宇”
作者: goetze (異教神)   2016-10-05 14:03:00
所以你在說的是站方沒作的事,沒錯吧?這種事根本沒發生,你到底在說什麼?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0-09 12:19:00
#1Nxehhbl (WomenTalk) https://goo.gl/gHek0R你認為 maxxsu/gxu04/LLsolo 女人版版主(LLsolo還是法務)有無違法個資法,公開散布avemaria的姓名個資?今天若有版務、組務、站務因為你goetze違反規定,除了浸你水桶、停你權外,還把你註冊的姓名、地址、工作公司公告在版面上,你接不接受?你會不會因為自己違反批踢踢的規定,就認為自己活該被站方、版主公布姓名?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0-10 00:51:00
問一個問題 為什麼id被公佈名子違反個資法?而且這個名字還是新聞跟判決已經公佈的了再者申請帳號時的使用者條款 有說可逕自停權不受歡人物都已經說了不歡迎小芬 你還要自虐申請 然後被公佈怪誰?所以你說的論點 公佈小芬id到底犯到那條個資法?3-19-2 / 3-19-3 / 3-19-5 / 3-20-2 / 3-20-4 看了嘛?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0-10 03:46:00
1.公布hw102050這個ID的姓名,算不算違反個資法?2.新聞、判決依據個資法可以散布,而站方、其他人依據哪一條個資法?PTT可停權不受歡迎人物,不等於可公布不受歡迎人物之個資。會提到個資法第19條,表示你不清楚第19條、跟第20條的差別。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0-10 13:24:00
ok~我不清楚 你很清楚 所以請回答一下 犯了那條規定?再來 我的前提跟小芬的前提明顯不一樣 回答你的問題無助於你的論點,不太懂你的用意是?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6-10-11 02:36:00
https://goo.gl/ze4PiM => 能看得懂這判例為何違法嗎?用你清楚的個資法 3-19-2、3、5 3-20-2、4 講講看,為何違法,哪裡違法,那麼你就大概能清楚本案為何有洩漏個資的問題。
作者: 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2016-10-11 14:06:00
我認為並無違法,所以才要你說明看看為何違法但你卻反而丟回問題,這實在鬼打牆 若不能了解你鬼扯的基礎,這根本無助於釐清什麼 另外丟個新聞無法代表什麼新聞刪減掉太多判決內容 下次要這樣討論請丟案號高等:台中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378號台中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30號看了判決書,你舉的例子根本不足以說明 站方行為違反個資你的例子中,被告利用民事判決通知上刊載的地址/電話..et翻拍並貼上網路,並留言毀損原告名譽,此行為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這公佈的行為單單只是私怨非公益--回到站方公佈小芬與ID連結,以上例來參並不足以滿足要件1.站方蒐集目的是基於站方管理,屬合理範圍2.站方基於管理,可停權特定帳號,且已先公告在先3.站方行為致公開,第三人可得知ID與姓名連結,乃基於新聞/判決書等而得知,此資料是公開於眾的,並非個資保護範圍,且就算站方公佈ID為小芬帳號,最多也只是公佈姓名目的是要避免大家被吉,動機尚屬公眾利益,無逾越使用範且並無公開更私密的個資 基於以上幾點 所以我才認為站方並沒有做超脫個資的使用範圍 無違法 你懂嘛?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6-10-13 01:11:00
實務上 假設我懷疑猜測某帳號是不受歡迎者註冊使用我可以向站方提出猜測的證據之後要求確認是否是該人如果是就靶心啦 由站方去處置如果不對 大概就是站方告知猜錯不是該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