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NlkXyhE allensua 違反版規3-1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25 21:16:57
一、檢舉人ID:
LAPDSWAT456
二、被檢舉人ID:
allensua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NlkXyhE (HatePolitics) [ptt.cc] [黑特] 請問統派叛國賊們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72129148.A.AC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2 Ptt幣 │
└─────────────────────────────────────┘
噓 allensua: 如果一個人對"格調"要求很低的時候,就沒什麼討論的空間08/25 21:05
→ allensua: 賺人民幣罵支那跟蔡英文領18%罵18%一樣,科科08/25 21:06
→ allensua: 沒骨氣就不要待著啦,跟DPP一樣整天羞辱中華民國08/25 21:07
→ allensua: 結果還是不要臉的參加中華民國的選舉08/25 21:07
→ allensua: 還說什麼受害者,這種賺人錢又罵人的行為沒幾個做的出來08/25 21:09
→ allensua: 林盃知道你再說我,所以我以後見一次酸一次08/25 21:09
查allensua前後推文. 以及本人發文
其自承推文中所稱之"格調很低""沒骨氣"等語所指涉者為本人
蓋"低格調""沒骨氣"等用語均屬侮辱性用語
從而希望版主依版規處理
謝謝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25 22:14:00
受理 請allensua 24小時內到政檢板抗辯
作者: allensua   2016-08-25 22:44:00
格調低 沒骨氣只是酸而已,這算污辱嗎XD平面媒體也常用這些詞來評論,怎麼就不見被論者說被污辱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05:12:00
對了!因為 pinkkate版主給我的抗辯結束了!我來這篇多發表一個東西,讓現在政黑版主群自己好之為知罵人蟑螂公然侮辱的新聞: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727/916399/版主群自己好知為知,別到時候被我提告之後,再來哭哭啼啼嘿!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6-08-26 05:42:00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應該是(Ptt)台北或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開庭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09:22:00
你可是忘記,我可是告訴人.可以決定提告地點^_^/我歡迎版主群和PTT法務群來雲林玩^_^/對了!版主群要桶趕快桶^_^/我也好讓我趕快決定那幾位(同意桶我的版主)政黑版主來雲林玩^_^/對惹!那篇被你封鎖那篇我給你們今天下午之前解開,不然我也會對你們版主群提告^_^/因為我那篇沒有犯罪或明顯違反版規之規定,你們版主群就封鎖那篇也是你們犯法...不然給你另一條路,那篇可以讓你們刪除,但是要依照那篇被我檢舉的帳號給與水桶...不然版主群星期一就準備收傳票吧!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26 09:51:00
具狀移轉管轄就可以,詳情可以詢問4X貓...^^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22:00
你想太多,刑事上是以原就被,所以你真告人,被告都可以申請管轄權轉移,所以是你要來台北玩喔^_^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0:25:00
你忘記我告訴人,有權不轉移,以告訴人主要之意願^_^/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27:00
還有當你上 ptt都有簽署同意書,告是可以告,不過鎖文會違法?就是你想太多了,以前都有判例了,歡迎自己去搜尋,頂多會收到不起訴書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0:27:00
所以我可是有權拒絕轉移^_^/所以在這先歡迎他們來雲林玩,這不能怪我這是他們自找苦吃的,惹到我這個看不過去沒公平.公正.公開.雙重標準的版主^_^/版主群要惹毛我的下場^_^/你也可以說我偽道德人士,因為平時和現實可沒那麼有正義感^_^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29:00
告訴人沒有權不轉移的,你想太多,你又不是檢查官,這不是告訴人權利,你只有告的權力,其他都要看著辦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0:31:00
不起訴?抱歉歐如果版主群的人有同意讓我入桶,還有我說的那篇解封印的或對我那篇檢舉的鄉民那幾個入桶+刪那篇文的話,走的瞧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31:00
以原就被,是被告人的意願,歡迎多查看法條,順便告板主也要引用對的法條喔,千萬不要用啥恐嚇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會笑死人的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34:00
支持板主版規怎麼說怎麼作,你頂多提告,審判是法官檢查官的事,真以為提告就有罪?想太多^_^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0:34:00
版主快點來投票吧!最好每一位都投同意票^_^/這樣來雲林玩的人可是才會多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0:35:00
推一萬步,就算板主雙重標準,我只問你 在法律上犯什麼法?你要告他們什麼罪名?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0:36:00
還有我更希望那些版主群們不要最後和ptt做切割,這樣我才能弄關閉PTT反正桶了!就知道了!反正大家都成年人要對自己所做所為和言語上的負責^_^/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26 10:54:00
=.=............坦白說,無言以對...我從頭到尾都沒搞清楚樓上可以告哪一條...另外移轉管轄是程序問題,與原告意願無關喔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2:09:00
你們是忘了一條以告訴人之方便,白話:告訴人要是覺得方便確實可以轉移^_^/可是我要是覺得不方便,那可就轉移不得了!所以歡迎版主群來雲林玩了!對了!這是民訴訴訟...但是民事訴訟我一提po中的4個鄉民絕對也會另外成案(有兩個推文中罵我「中二」的」)而罵人蟑螂和沒睪固酮的也是^_^/(這個跟我沒關係跟3k和地獄貓有關係而已)你們會覺得我製作陷阱害人,但是我製作陷阱可逼你們跳進來(版主群也是)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3:00:00
玩ptt玩到可以告民事訴訟,你是我第一個聽過的,民事的確就要看告訴人方便,不過實在很好奇,告哪一條?我想只是麻煩點,一樣不起訴書通知,告,都告,都可以告,不過結果不是你判定,公然侮辱,妨害名譽,還是要先走刑事,你告民事,檢查官只會退回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26 13:01:00
喔~~告民事嗎?專業喔..不過民事不是去地檢署也不是去警察局,別跑錯了喔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3:32:00
你們忘了歐!刑事要先備案(我們警局而已,刑事流程就開始跑惹).再去告民事即可這是報案程序別忘了!然後要不要和解或大事化小事,小事化無事的話目前決定權在版主群,自己後續動作囉!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4:02:00
所以告民事之前刑事要先跑,跑完刑事才到民事,那你要先到台北玩了,何況板主刑事絕對不起訴處分,那民事就更不用說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4:09:00
看來有人還不懂法律^_^/刑事失敗之後,可以改告民事不知道嗎?揭曉我準備要告版主群的的法律:損害賠償^_^/民事問題,這是版主群要賠錢的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4:15:00
損害賠償?先找找看,看看這有多少成功案例吧,據我所知,沒有,我指板主水桶的案例,當然你可以告,不過板主群也可以派代表去順便請求你讓他們損失的經濟賠償,ptt網路訴訟版都有案例了,坐等法院認證當你註冊 ptt時候,都有簽署同意條款,而且是免費的,賠償?又沒收你錢,要賠什麼?你也不是第一個想把ptt鬧上新聞的人,這樣就想把ptt 搞垮?只能大笑三聲了你看高自己了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4:35:00
XDDDDD!!你別忘記我昨天那篇文章的內容有完全符合違反版規嗎?漫罵?威脅??引戰??言詞羞辱??版主群只剩威脅這部分,可是我那篇說要告而已,所以威脅部分也不成立^_^/然而版主群一旦同意讓我入桶,一旦「公告」=損害之賠償絕對成立的,所以最後要不要和版主群解還是要看我個人決定,想那麼容易和解你想我會那麼容易和解嗎?還有政檢檢舉這兩篇是相關聯的,其中一個決定讓入桶,都是一樣的因為因果關係...^_^/
作者: dragonjj (簡簡單單的傷過 就不算白)   2016-08-26 14:53:00
恩,你加油,你這些說法,在你同意ptt條款之後,都包含在內了,看法院怎麼認定你損失,我認為不去開庭你也不會贏的實質損害是沒有了,看能不能凹精神賠償,上法庭說你有玻璃心可能比較有機會
作者: LAPDSWAT456 (胖達稱霸地球)   2016-08-26 15:05:00
我必須說如果是因為版主桶你你要告版主,你會敗訴版主不出庭你都會敗訴,為啥?因為本身你就是無償使用PTT提供的發言服務,當然你在使用時也同意了PTT制定的內部規則,當你違反時,PTT自然有權暫停提供你的服務我記得好像你被水桶還是退文時,PTT會寄一封這個站內信給你,告訴你你的權利義務才對...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應該說當你開始使用時,就代表你同意PTT的規則了不過當然要吉是個人的權利啦,也可以吉吉看就是
作者: carter7013 (carter)   2016-08-26 15:18:00
呵呵呵
作者: DICB (曾經擁有)   2016-08-26 15:35:00
XDDDDD!!你們忘記了嗎??水桶人要「公告」呦^_^/所以公告後,我可以依法要求損害之賠償^_^/
作者: dritcritx   2016-08-26 15:36:00
讓他多告點多付裁判費增加國庫收入也不錯啦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6-08-26 18:37:00
要求損害之賠償? 你聘請的律師會很頭痛的…以告訴人之方便? 請舉出是哪一條法律這樣規定的?
作者: kim (@@@@@@@)   2016-08-26 22:09:00
本人意見:無罪 依allensua的每句推文來看有提及「領18%罵18%」、「賺人民幣罵支那」等行為因此可視為 批評沒骨氣 格調低等形容用語 泛指特定行為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6-08-26 22:12:00
板主意見:無罪
作者: kim (@@@@@@@)   2016-08-26 22:20:00
已有2位板主做出無罪判決 確定無罪成立 本篇結案
作者: allensua   2016-08-27 06:37:00
感謝板主,辛苦了:)
作者: allensua   2015-08-25 21:05:00
如果一個人對"格調"要求很低的時候,就沒什麼討論的空間賺人民幣罵支那跟蔡英文領18%罵18%一樣,科科沒骨氣就不要待著啦,跟DPP一樣整天羞辱中華民國結果還是不要臉的參加中華民國的選舉還說什麼受害者,這種賺人錢又罵人的行為沒幾個做的出來林盃知道你再說我,所以我以後見一次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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