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1NlRO70a (HateP_Picket)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6-08-25 13:54:02
一、申請人ID:Hellkitty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NlRO7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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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lRO70a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NlQfmCR nightw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72050695.A.024.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政治黑特版版規 - 本人檢舉人引用錯誤
應為三-2與三-7
第三章 水桶篇
2.超貼處分
每日發文(含回文)額度,不得超過五篇。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每超貼一篇水
 桶七天,超貼兩篇,水桶十四天,以此類推。
7.違反板規,卻刪除文章,規避責任者,查證屬實,水桶六個月
故聲請重審
雖然我引用到三-3有誤,而原判決亦有可議之處
推 pinkkate: 受理,請nightwing 24小時內前來抗辯 08/24 23:37
→ nightwing: 抗辯結束 請板主定奪 不為難板主 08/24 23:38
推 pinkkate: 板主意見:超貼屬實,有罪 08/24 23:41
推 Neptunium: 判決:有罪 違規明顯屬實 08/25 10:34
推 Neptunium: 已有兩位版主判決有罪,故判水桶187天 08/25 11:04
推 Neptunium: (6個月) 08/25 11:05
→ Neptunium: 收回判決:此案件分兩違規事項 08/25 11:10
推 Neptunium: 超貼部分明顯屬實,有罪 08/25 11:10
推 Neptunium: 刪除文章部分需提供原本文章內容以證明其為新聞內容 08/25 11:11
刪除文章部分就算不是新聞內容,亦違反了版規三-7
因為一日貼文,總上限篇數就是五篇
故三-7判決無罪實在不合理
推 Neptunium: 故判無罪 08/25 11:12
超貼部分屬實,有罪 水桶7天
超貼刪文規避責任屬實,不論是否是新聞文章或是一般文章 水桶6個月
從原po刪除的文章看來 應是回文文章
以下是從ALLPOST版截圖之證據
http://imgur.com/a/7qei8
故超貼刪文已經是事實,與實質內容是屬於新聞、回文、貼文無關
所以應該合計水桶187天
要求版主群再議
以上陳述完畢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6-08-25 14:18:00
以受理判決:改判有罪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6-08-26 01:13:00
我就知道你一定會來抗議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5-08-24 23:37:00
受理,請nightwing 24小時內前來抗辯
作者: nightwing (內觀自心)   2015-08-24 23:38:00
抗辯結束 請板主定奪 不為難板主
作者: pinkkate (笑笑貓~)   2015-08-24 23:41:00
板主意見:超貼屬實,有罪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號元素)   2015-08-25 10:34:00
判決:有罪 違規明顯屬實已有兩位版主判決有罪,故判水桶187天(6個月)收回判決:此案件分兩違規事項超貼部分明顯屬實,有罪刪除文章部分需提供原本文章內容以證明其為新聞內容故判無罪以受理判決: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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