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hilia (Deep blue sea)
2018-12-16 19:39:00先別說是血汗工廠,新任期間資方的成本是很大的依據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須符合四原則工作有延續性的定期契約,被檢舉時也會被認定是不定期契約試用期間的資遣費其實沒什麼成本,簡易做個簡易分析表就會知道如果用了定期契約,好員工想走你也綁不住合約是雙方合意,除非競業和賠償條款很誇張,不然沒有什麼問題,員工願意簽就可以,這形式只是公司單方面開心另一方面來說,如果遇到經典跟你簽定期契約,但貴方想提前解約,也沒有做好績效評核,除了資遣費,跟你要違約金也不驚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