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基法第35條相關解釋

作者: ct20502 (夢隨風萬里)   2017-09-21 20:49:35
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弟有幾個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問題概述如下:
1.事起原委:公司製造現場因有時
設備停機,工作時間後延,原來
下班時間5:00延至5:30,員工可否
就超過時間申請加班費?我司皆已
依勞基法規定給予休息。
2.就文義解釋,工作有連續性者,
是否可解為操作機台生產一個流程
需6小時,那可否工作六小時後休
45分鐘?(因該機台生產具專業性,
無法委由他人代為操作,一個流程
下來就超過4小時,於法顯為不合)
3.可否就此情況申請函釋?
之前已爬文及查閱相關判決及
解釋函,但仍苦尋不著答案,還
望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
作者: barry06 (球員兼裁判)   2017-09-21 22:33:00
2. 可以請兩個專業性的人 各做3小時
作者: lovelyu (小愛)   2017-09-22 16:54:00
1. 在工作現場的待命時間一定要算入工時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9-24 19:17:00
有提供勞務或受指揮雇主監督的待命時間都要列入工時至於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形另外調配工時,只能說視個案情形,勞動部也沒做出什麼明確性的解釋,可以把個案詳細情形說明清楚發函問勞動部(但可能也是沒答案)
作者: ct20502 (夢隨風萬里)   2017-09-26 11:34:00
回b大,公司員額編制尚無增加打算,還是謝謝您的建議回l大,已算入工時,惟休息時間延後,也影響到下班時間他們也因下班時間延後,申請加班費,這是否有理?此乃機台設備因素所致,非因產能而需加班,況非常態性回w大,我也比較想知道“連續性”和“緊急性”如何解釋?看來應該要發函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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