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t20502 (夢隨風萬里)
2017-09-21 20:49:35各位板友大家好,小弟有幾個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問題概述如下:
1.事起原委:公司製造現場因有時
設備停機,工作時間後延,原來
下班時間5:00延至5:30,員工可否
就超過時間申請加班費?我司皆已
依勞基法規定給予休息。
2.就文義解釋,工作有連續性者,
是否可解為操作機台生產一個流程
需6小時,那可否工作六小時後休
45分鐘?(因該機台生產具專業性,
無法委由他人代為操作,一個流程
下來就超過4小時,於法顯為不合)
3.可否就此情況申請函釋?
之前已爬文及查閱相關判決及
解釋函,但仍苦尋不著答案,還
望各位大大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