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冒昧幫朋友請教一個有點尷尬的狀況,這陣子他跟公司協議好於1月15日離職。
最近在算他目前所累積的補休與年假,想跟公司提出從1月15日起,把這些該休的
假都休完,但我覺得邏輯上有點奇怪,可是爬了文又找不到類似情況的文章...
他說他去年的年假還有2天沒休,加上今年年假有12天,另外還有補假16天,
(他們公司是中小企業,有時候六日臨時有上班,公司就會補他們一天假,
因為公司今年開了新的店,他六日都會去幫忙,雖然公司中間一直有提醒他要排休,但他
就是擔心工讀生有狀況,所以一直沒有補休,也因此才累積這麼多天)
目前總共他還有30天的假。若是再加上過年的五天假,那他應該可以休到3月3日。
請問他可以跟公司提出從1月15日休到3月3日嗎?
p.s:我覺得弔詭的點是一般休假不是應該在離職日前就休完嗎?
那他剩那麼多天假,還是可以跟公司爭取要求折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