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車司機等紅燈竟離座吻女乘客 警員目擊

作者: cloud3455 (雲想衣裳花想容)   2020-10-24 00:20:36
※ 引述《Rrrxddd (有噴蛤蜊 RR)》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
: 至於客運公司部分,法官認為
: 這是黃男私人行為,因此判客運公司免賠。還可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inyurl.com/y2bug3oz
: 6.備註:
那麼媽媽嘴咖啡的老闆是為什麼要為謝依涵殺人負責民事賠償?
借用新聞報導說的
構成民法第188條的連帶責任共有4個要件,包括:1.雇主及員工須有雇傭關係;2.受雇人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私權、人格權等);3.受雇人須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行為外
觀判斷、內在關聯說);4.若符合上述要件,雇主就需為員工職務上的侵權行為,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
那麼黃男是客運公司的員工,雇傭關係成立。
黃男侵害了配偶權,成立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公司司機在開公車等紅燈時,擁吻別人老婆,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成立
那為什麼法官又說是私人行為公司不用負責?
有法律人能解釋一下嗎
作者: ziso (ziso)   2020-10-24 00:27:00
端茶是職務上行為 他停紅燈離開方向盤是擅離職守吧..他拿車去撞人才是執行職務上的行為服務生端茶給被害人喝 被害人會喝 是因為他是店的服務生如果是陌生人突然端茶給被害人喝 他就不會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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