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搞錯重點了,二戰日本受降後,日本與美國在密蘇里艦上簽署《降伏文書》,日本天皇
接受1945年中英美發佈之《波茨坦宣》,而該宣言第八條明白要求「《開羅宣言》的條件
必須實施」,也就是確認臺灣、澎湖已歸還中華民國(Taiwan shall be restored to Rep
ublic of China),如果按照蔡正元說法,代表中國同意「二個中國」
*此外...
1.日本對於中華民國的國家承認沒有撤銷的問題
之後於1951年的《舊金山合約》,除要求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外,並且要求日本宣
示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當時聯合國憲章即已明定中華民國是安理會成員,日本
已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
2*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日本【承認終戰相關條約】
1952年日本代表與我國代表再簽署了台北條約(中日合約)由我國葉公超和日本代表河田
列簽署,追認舊金山合約效力,承認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
條約之權益】,台北合約除了重申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
島之一切權利」之外,舊金山合約第 8 條 a【承認終戰相關條約、放棄定條約之權益】(
a).「日本承認聯盟國自 1939 年 9 月 1 日起為終止戰爭狀態所定條約之有效性」此當
然包括波接受《茲坦公告》及《開羅宣言》關於終戰恢復國際秩序的安排及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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