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女醫被爆悔婚擁吻小開 生前親筆文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10-17 08:56:36
※ 引述《organize222 (GOGO99)》之銘言:
: 抱怨從醫的未婚妻在喜宴前2周,和小開出遊巴黎,還附上2人親密影片,指未婚妻從事特
: 種行業、曾墮胎,未婚妻不堪受辱提告後
: 檢痛批踩紅線,即使張男po文內容是真的,也只是個人私德,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紅線,
: 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張男。
: 所以...檢察官的意思是,偷吃、婚外情、墮胎、劈腿等等都是私德
: 講出來縱使是事實也觸犯了誹謗罪,而且是加重誹謗
: 又學到了一堂法律課了
: 感謝~
我看過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寫的關於誹謗罪的判決,我覺得他的見解還挺有道理的。
109年度上訴字第2232號
三、妨害名譽罪章中,不論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國家以刑
罰公權力,對於人民的「言論」處罰,這樣的刑罰規定是否
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利之意旨,有違反比例原
則的疑慮,向來為學說及實務上所爭論。我們先來看這種犯
罪所想要規範及處罰的「言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關
係如何?於認定這種犯罪成立時,是否以及應受言論自由基
本權的何種限制:
(三)分析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
處罰的是「公然侮辱」的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
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同
條第3項另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
謂「證明真實且事關公益」條款)。換言之,刑法公然侮
辱及誹謗罪所要處罰的言論,至少包括如下三者:1不中
聽的公然侮辱言論(侮辱言論);2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之言論(誹謗言論);3雖屬真實但與公益無關的言論。
姑且不論第三種言論所以處罰之理由,係因為侵犯他人之
隱私權,而與妨害名譽無關,暫不討論。就第1、2種關於
「誹謗」及「侮辱」言論的區別標準,學說多以刑法第310
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將「言論」區分為「事實
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此種區別早有實務依據,司法
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曾舉例區別二者謂:「某甲對多數人罵
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
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
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
論科」。換言之,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
「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
之誹謗。很明顯的,事實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
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
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是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語,既謂可以證
明為真實者,祇有「事實」方有可能,此更足以證明我刑法誹
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
(十)最後的難題是,既然言論的不真實性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
何刑法第310 條但書規定「雖屬真實但與公益無關的言論」也
要處罰的第三種言論?本席以為,誹謗罪其實保護兩種性質不
同的法益「名譽」及「隱私」(參見釋字第509 號解釋),而
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後段所欲保障的正是「隱私權」。正因為
隱私是個人不受打擾的自主私密空間,所以傳述不真實之資訊
雖然會侵害名譽權,但不會有侵害隱私權的問題,唯有傳述真
實的資訊始有侵害隱私權可言,所以刑法要處罰與公益無關的
真實言論,也正因為二者法益截然不同,所以刑法第310 條才
無法將「不真實言論」明定為構成要件。嚴格的說,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但書就不應該定在妨害名譽罪章,而應該列入次
章之妨害密秘罪章為宜。當然,參見刑法第311 條所定的善意
言論不罰規定,如係出於善意之真實而與公益無關言論,亦非
刑法處罰之言論。
簡單說,發表的言論是指責個人私德與公益無關,雖然指責的內容是真實存在,
錢法官認為這個言論屬於侵犯個人隱私權,畢竟隱私是個人不受打擾的自主私
密空間,也是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揭示的"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
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
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
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
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所以啦,下次有哪個傢伙愛公開說五樓愛被十二猛漢肛肛,整天看GAY片尻尻,
就算被證實是真實的,五樓也可以告誹謗罪,畢竟五樓那些行為是個人隱私,
而且與公益無關。
作者: rapnose (鼻馬龍)   2020-10-17 09:03:00
雖然覺得只在部分情境有道理而已,但推認真分享觀念。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20-10-17 09:07:00
310條3項但書背後理由見人見智 我覺得只是限縮適用而已講真實的事情而毀損他人名譽 但跟公益無關 也許單純只是立法者覺得不這樣規定會太多爆料八卦 對於社會無益所以決定關上這扇窗 回歸誹謗處理。
作者: shala (沙羅)   2020-10-17 09:30:00
照這說法,凡無關公益之隱私皆不可言,笑死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20-10-17 09:31:00
隱私只限當事人自己,劈腿背叛不是隱私吧這就像公布詐欺犯的罪行也會被告一樣
作者: wewants   2020-10-17 09:45:00
渣男需要被公佈防止他人再受害 必取也該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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