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入贅男暪戶政 害五代子孫127年難認祖歸

作者: iPorn (iPorn)   2019-03-08 14:36:35
※ 引述《ymuit (眼眸之珠)》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入贅男暪戶政 害五代子孫127年難認祖歸宗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9/03/08 11:40
: 認祖歸宗好難!台中楊先生向《蘋果》投訴,家族原本姓陳,卻因明治25年(西元1892年
: )入贅家族的男子楊頭,擅自申報自立為戶長,原家族的獨子反被誤植為養子,一場錯誤
: 的戶籍登記,導致整個家族127年來都必須姓楊,影響五代子孫共26人。第四代的楊先生
: 提出祖先牌位、親屬系統表等多項證據,並提起行政訴訟都被駁回,承辦的大里戶政無奈
: 表示,理解楊先生認祖歸宗的心,但確實沒有更早的法定文件可證明他們姓陳,只能依法
: 行政,不能同意讓他們改姓。
: 過年前原本一家人準備團員的日子,楊先生拿著一大疊的資料,與記者相見面。楊先生無
: 奈地說,改姓是爺爺的心願,即便爺爺已有些失智,但對改回自己原本的姓氏「陳」卻無
: 法忘懷,總嚷嚷著希望死前可以改姓陳。楊先生的爺爺提到,從小到大掃墓都是掃陳家人
: 的墳墓,每當後代子孫問起「爺爺,那墓碑上的陳某某是誰?」都只能感嘆地說起這段故
: 事,明明家中所有的歷史資料都證明他們姓陳,卻遲遲無法活著認祖歸宗,只能說:「是
: 不是該給紅包,戶政人員才要幫忙!」真的很無奈。
: 楊先生拿出資料,包含日治時期的戶籍登記簿頁、自製親屬系統表及當時地籍資料、家族
: 神祖牌的內牌等;他說,家族從爺爺開始,代代都在爭取改回姓陳,始終無法如願,只能
: 死後認祖歸宗,在神祖牌內牌自行改回姓「陳」,但生前就是無法由政府認證認祖歸宗。
: 楊先生根據日治戶籍簿頁的內容說明,他的曾曾祖母張氏順因丈夫陳樹(正確應為陳木得
: )早逝,在1892年改嫁給楊頭(正確應該楊頭入贅陳家),楊頭竟擅自更改填寫為戶主(
: 戶長),曾祖父陳火旺(即張氏順與前夫生下的獨子)還變成楊頭的螟蛉子(養子),陳
: 火旺也在楊頭過世後、戶籍機關更新資料時被改姓楊。
: 楊先生進一步說明以上資料錯誤的原因指出,根據自家族祖先牌位,張氏順第一任丈夫應
: 該是陳木得,陳樹(明治二十四年生)其實是陳火旺(明治二十年生)的堂弟,在日治簿
: 頁卻成了他的父親;另外,楊頭是招贅入陳家,根本不能當戶主,也不能申報戶口,當年
: 卻是由楊頭申報,才會引來一連串的錯誤;因為楊頭的錯誤申報,當楊頭在簿頁登記後15
: 年過世,陳火旺被當時戶政人員認為既屬養子,將他改姓為楊。
: 楊先生為了舉證,找到楊頭原本家族,家族人士也表示:「楊頭是被陳家招贅的,他們族
: 譜內也沒此人。」楊先生取得楊頭原本家族人士的切結書證明,還另外請律師製作親屬系
: 統表,再根據法務部編制的《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一書,找到當時習俗「招夫不得為
: 招家戶主」的規定。
: 楊先生也提到,楊火旺若是養子,應該離開陳家,但自始至終都沒有離開過,且最後還能
: 分到陳家的土地,且就連楊家的後代,也不知道自己的祖先有收養楊火旺。包含私契約、
: 土地資料、神祖牌內牌,都證明楊火旺原本應該姓陳。
: 種種錯誤都擺在眼前,但政府單位卻不通融,只願意相信日治戶籍簿頁上的錯誤資訊,楊
: 先生最後沒辦法,只好提起訴願,但還是敗訴,主因是公務員確實有依法行政,沒有任何
: 行政疏失,故還是被駁回,不能改姓。
: 大里戶政事務所課長詹妙如表示,該簿頁是日人建立的戶籍系統,已經是最早遠的法定資
: 料,明確指出楊頭就是楊火旺的養父,所以必自行跟著繼父姓;另外,再根據台灣光復後
: 初次設籍時的戶籍登記申請書,楊火旺當時也是自行申報自己楊火旺,就連刻印的印章都
: 是楊火旺,並未提更正改回姓陳。
: 詹妙如提到,雖然續柄欄有更正痕跡,當時的戶籍人員蓋章,證明有二次更正,把楊火旺
: 改為為螟蛉子,是明確的誤載更正紀錄,亦無法證明楊頭是招夫。而原始登載中楊火旺的
: 生父就是陳樹,無法確認陳木得與楊火旺的關係。
: 詹妙如也說,依照目前法定資料,楊先生的家族依法無法改名,除非找到由政府機關核定
: 文件或司法的判決書,證明楊頭當年是招贅陳家,楊先生一家才有改姓的空間。
: 時任大里戶政事務所代理主任洪美汝表示,楊先生雖提出很多事證,包含親屬表、神祖牌
: 等,都是私人建立的,都不是法定的證明文件,即便戶政人員很想幫忙改,且改證件20分
: 鐘內就能搞定,但礙於法令他們必須依法行政,只能駁回楊先生的改姓請求。
: 律師林瓊嘉表示,法院及戶政事務所的駁回理由,表面上看似合理,但事實上資料上的錯
: 誤,讓人被迫必須繼續依原本資料登記,尋求司法救濟就是要尋求更正錯誤,這樣讓說法
: 讓人無法接受。
: 林瓊嘉說,雖然日治時期的戶籍登記完整,但此案出現的嚴重錯誤,卻不被審查的人相信
: ,包含楊火旺的父親錯置,入贅不能當戶長,光是這樣就可以證明,楊火旺的本姓是陳,
: 法院應該有權利更正錯誤,卻將錯就錯,讓人非常遺憾。(田兆緯/台中報導)
: 發稿時間00:00
: 更新爺爺說法11:40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90308/1521258
: 5.備註:
: 請點上面的連結看影片
: 看完這篇 覺得真的很複雜..
: 及戶政事務所的駁回理由,表面上看似合理,但事實上資料上的錯誤,讓人被迫
: 必須繼續依原本資料登記,尋求司法救濟就是要尋求更正錯誤,這樣讓說法讓人無法接受
: 。
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68號
4.惟基於國家權力分立原則與機關權限法定專屬原則,司法
權與行政權係平行併立,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僅得
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有違法侵害人民權益之情形,判決
責令其履行依法行政之義務,無從擅自取代行政機關行使
行政權,方符法治國原則,此由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之
立法宗旨可明。再者,戶政登記機關無論辦理戶籍登記事
項或更正登記,皆應依據形式上真正之法定證明文件為之
,對於涉及私法上身分關係存否之事項,並不具實質審查
權限,無從逕行認定,非經審判機關之普通法院(民事庭
)判決予以確認或形成,不許擅自變更原來之戶籍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9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家
族姓氏之承襲,以血緣傳統或法定身分關係為依據,其因
特殊事故,致發生姓氏登記錯誤,須提出原始有效之法定
證明文件,始得據以更正戶籍之登記(最高行政法院75年
度判字第4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戶籍登記具有公示及
公信力,非經嚴格證明其確實具有錯誤情形,不得輕意變
更,故當事人主張戶籍登記有錯誤情形,申請更正,自必
須提出法定證明文件,方符立法意旨(最高行政法院99年
度判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
5.經核原告檢附之祖先楊火旺墓碑及牌位照片、契約書及日
治時期土地登記簿影本,明顯非屬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明定之法定證明文件。至於原告主張其曾祖父楊火旺於日
治時期未曾被張氏順招夫楊頭收養,日治時期戶籍資料登
載楊火旺為楊頭螟蛉子,並改姓氏為「楊」係屬謬誤乙節
。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明顯與日治時期戶籍簿冊登載
楊頭與楊火旺間之身分關係相歧(見本院卷第170頁),
既欠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明定之足資證明文件憑認屬
實,此涉及私法上身分關係存否之事項,核屬普通法院(
民事庭)審判權範疇,戶政登記機關不具實質審查權限,
行政法院亦無從越代民事庭為審判。
6.是故,本件原告父親之戶籍登記姓氏既為「楊」而非「陳
」,原告出生登記時檢附之證明文件填載「楊名智」,核
無牴觸當時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原告復不具有變更其姓
氏為「陳」之法定特殊事由,無從為異於其生父姓氏之戶
籍登記,則原告申請將目前登記姓氏「楊」更改為「陳」
,明顯不符合更正戶籍登記事項之法定要件,被告作成原
處分否准所請,自屬適法有據。
他們陳家人應該是先向法院民事庭遞狀請法院判決確認他們姓陳不姓楊
然後拿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姓陳的文書 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行政法院是判斷行政機關作的行政處分有沒有違法疏失
如果行政機關作的行政處分沒有違法疏失
行政法院不能撈過界代替普通法院民事庭判斷兩個人之間的私法關係
簡單說 他們走錯路了所以敗訴
作者: dealifeth (dealifeth)   2019-03-08 14:39:00
所以說要看判決書啊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9-03-08 14:40:00
果然還是懶人包比較好讀
作者: Lorran   2019-03-08 14:45:00
推解答 釋疑
作者: kevin190 (夏日晚風)   2019-03-08 14:49:00
鬼島的民事庭會判這是行政法院要處理,結果沒人負責
作者: ray860114 (哈哈哈)   2019-03-08 14:56:00
我法盲 這樣可以釋憲吧 不會有樓上的情形
作者: iPorn (iPorn)   2019-03-08 15:01:00
釋字691 受刑人聲請假釋被駁回 刑事法院:不關我的事行政法院:不關我的事 大法官:行政法院,就交給你了!
作者: wakeup1990 (我要奮發向上!!)   2019-03-08 15:18:00
幫他們畫親屬圖的律師怎麼沒提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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