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酒駕害命 法務部:朝視同「故意殺人」方

作者: Greatgenius (雷達 X 守望)   2019-02-04 16:27:59
我理工科法盲 法律人要嗆我請便
還法律圈擔心這叫現象式立法
我就不信你家人被酒駕撞爛的時候
你再來跟我講故不故意 擔心縱放冤獄
你們玩法律的就是在打高空啦
只會拿些似是而非的狀況來講
還小明睡了一覺自己覺得酒醒
但實際酒測破表又撞死人
我操這就酒駕啊 你在講什麼
那些撞死人的
哪 一 個 不 是 覺 得 我 沒 醉
要衡量刑度可以 那是法官的專業吧
不然法官幹嘛? 找A.I都比你又有用啦
而且現在在講酒駕
你扯些殺人案是要幹嘛?
現在儀器準到不行 針對酒駕寧錯殺不縱放怎麼了?
要給人上下其手的空間就快說
拉東扯西的就讓人覺得噁心
※ 引述《robin90295 (煙雨傾城)》之銘言:
: ※ 引述《poggssi (冠軍車手321)》之銘言:
: : 通常我看到這種新聞,都是持恐懼的態度,什麼意思呢?法務部因為最近酒駕猖獗而

: 議
: : 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罪方向修法,這在法律圈叫做「現象式立法」。
: : 也就是說,法務部只憑民意而對特定犯罪做加重處罰的措施,這是很嚴重的事。
: : 例如,刑法222第八款對攜帶凶器而犯強制性交的行為,加重處罰。
: : 乍看之下合理,那請問犯放火罪、搶奪罪或其他犯罪,攜帶凶器的話,要不要加重處

: ?
: : 通常犯罪行為的惡行重大,以從重量刑即可處理,根本不需另立法條,另立法條不但

: 意
: : ,還會造成競合上的問題。
: : 目前醉態駕駛,如果撞到人,本來就有成立殺人罪的可能。
: : 醉態駕駛罪的犯罪計畫,可能涉及的問題如下。
: : 185-4和276屬數罪,應數罪併罰。倘行為人預見被害人可能傷重致死,而具有殺人故

: ,
: : 不予救助之行為,成立殺人罪,如無死亡預見,而被害人傷重無自救力,則成立遺棄

: ,
: : 肇逃行為,即殺人或遺棄行為,應想像競合,而後,從一重處斷之罪,再與284數罪

: 罰?
: : 而185 -3與185-4有補充關係,應法條競合。
: : 通說是照以上的方式處理的,如果直接把醉態駕駛行為評價為殺人,完全不考慮主觀

: 件
: : 是指說另立法條,把「醉態駕駛行為當作客觀處罰條件,並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 : 那麼:
: : 1、為什麼不直接把185-3的刑度調高就好?
: : 2、沒撞到人也要以殺人罪刑度處斷?
: : 3、那跟185-3很像的放火罪(都有很高的機率燒到人,但不是一定),是不是也要修

: 以?
: : 人罪刑度處斷?
: : 4、競合問題?
: : 有沒有八卦?
: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限制政府的公權力不得濫用,所以對

: 構成要件的認定比較嚴格。沒有達到構成要件該當的標準,政府是不能發動刑罰的,這

: 就是大家在公民課本上學的「罪刑法定原則」。
: 至於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國家,法學家對於

: 府的公權力濫用是感到恐懼的,冤獄時常發生,故法學家希望透過刑法的手段來限制國

: 公權力,規定國家如何使用刑罰來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會因為罵蔡英文而被以死刑論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
: 好那麼回到問題,酒駕屬於故意殺人嗎?
: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酒駕本來就沒有排除故意殺人醉的適用。
: 第 185-3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 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 之零點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 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法評價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事實相符才可以評價。今天如果你想殺小

: ,那麼喝了酒壯膽,開車撞死小明,那麼會成立的是刑法271條殺人罪,而不會是醉態

: 駛罪。
: 好,那如果把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的方向論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駕駛動

: 交通工具就是殺人。對於一般情況下那些惡劣的酒駕犯(連續累犯,被吊銷駕照繼續酒
駕)
: 的確有可能足以評價。但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呢?
: 今天小明開車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後不開車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覺後,自

: 酒已經醒了,於是起床開車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場後

: 測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0.35毫克(符合醉態駕駛罪的標準)!
: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 小明撞死人了? 有
: 恭喜你,按照這個立法,小明故意殺人囉^^
: 總之,刑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鄉民們都希望

: 官能夠嚴懲所有被報導出來的壞人,但鄉民沒有看到的是,台灣還有多少冤獄。法學家

: 希望建構出來的是一個能夠適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國家濫用刑罰。拿著這種惡性重

: 的個案,來主導立法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是了。
: 當然我們都希望壞人能夠被嚴懲,這種酒駕壞掉骨子裡的人,真的是他媽的壞透了,但

: 果向上面舉例的那種情況,就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地方,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立了這種

: ,有一天可能會有個好人因而被冤枉。這時候就不要有人出來哭夭立法很爛,只能靠總

: 特赦。那麼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成功成為媒體治國了ㄏㄏ!
: 在不錯放一個壞人的立場上思考,酒駕論殺人本來就沒錯。但在不冤枉一個好人的
: 立場上思考,那就大錯特錯。
: 建議有空可以去看看電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國慶案,冤獄是很可怕的,而且沒有什麼辦法

: 救!
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2019-02-04 16:34:00
我從來沒有想要加重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的對立,問題是,我國是法治國,探討法律問題,當然要照法理,不能意氣用事,我解釋法律,不懂的人就一直嗆,我有什麼辦法(攤手
作者: sluttervagen   2019-02-04 16:35:00
理組法盲可以滾了不要內行裝外行以為數學好就什麼都懂自以為是
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2019-02-04 16:38:00
唉,我發那篇,無非是希望大家知道在法律上是怎麼處理酒駕的,樓主如果真的希望了解這個議題,我可以再解釋得更白話啊,就怕你懶得聽看到有人酒駕,我也很生氣,問題是,不能因為生氣就什麼法學都不管了啊,我們是法治國好嗎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9-02-04 17:54:00
我是真的挾著民氣然後出一張嘴各種狂嗆,真的沒意義
作者: lnmp (統一獅總冠軍!!)   2019-02-04 17:54:00
最好都以法治國啦,平常都有力行以法治國現在也不會被民眾酸成這樣,情理法台灣最常被酸情擺在最前面啦,現在遇到酒駕才來講我們以治國,可笑以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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