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尬車釀3死「殺人罪」遭駁回 法官:2嫌與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8-10-13 17:15:38
首先一個前提, "競飆":
不是單純超速、也不是單純闖紅燈
是結合了超速、闖紅燈、任意變換車道、急煞、
不遵守交通號誌等等綜合的危險駕駛行為,
且目的不為利用道路交通運輸、而是自己娛樂
那這樣比較一下1、2好了
狀況1 | 狀況2
某x拿著一具 | 某y開著車
迫擊砲 |
為了慶生 | 為了爽
決定對著遠處 | 決定開上馬路
開一炮 | 競飆
結果打死人 | 結果撞死人
x表示 | y表示
我也不知道 | 我也不知道
會打死人 | 會撞死人
我沒有預期要 | 我沒有預期要
打死人 | 撞死人
法官決定判x | 法官決定判y
A罪 | B罪
各位鍵盤法盲、
鍵盤法匠、
鍵盤律師、
鍵盤法官、
鍵盤檢察官、
鍵盤法學大濕
A該填什麼
B該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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