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退休公務員被徵調救難慘死 月退俸變1/3

作者: am711206 (阿爾提克斯)   2018-10-13 17:12:26
※ 引述《thehent (KK)》之銘言:
: 一、新聞:(蘋果) 勇伯殉難 北市消:按「救難英雄」規格撫卹
: 1、連結: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0309/1072755/
: 2、引用:...吳俊鴻說,孫宏新英勇殉難,按《消防法》第30條規定,
: 將比照「救難英雄」模式從優撫卹。
: 二、法規:消防法30條→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
: 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 三、本職身份相關函釋 (署管字第1051400845號函)
: 1、連結:https://goo.gl/KSQ5mV (北市法規)
: 2、引用:(說明二)…該消防法條文立法理由:「因義勇消防人員遍及各行各業,
: 實際上大都已依其本職身分參加政府舉辦之公、勞、漁、福保等保險。
: 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增加政府財政支出,
: 爰明定依消防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
: 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其他各項給付。」
: 四、綜上:
: 1、立法理由是納入國家財政為考量,並無兩法悖行狀況。
: 2、如果對國家法令另有願景,或可參考推行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柯媽媽。
: 3、原文執業律師林瓊嘉的說明令人難過,尤其協助家屬提出國家賠償;
: 未知是想對哪一位公務員發難?符合國家賠償成立的哪些要件?
: 4、不給小孩好好上學,結果跑去問醫生為什麼小孩考試不及格,本身就有一定的荒誕。
: 應該透過立法解決的,結果質問行政機關;是新聞都在播官員質詢立委嗎?
新聞寫的不是很清楚,
若是月退俸,那退休公務員遺族領的名稱是:「遺屬年金」
依的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4條至50條。
消防法30條說回歸其本職身份領撫卹金
而同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規定的撫卹金是在第51-63條)
但是第五十一條(辦理撫卹之時機及例外規定)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其遺族或服務機關得依本 法規定,申辦撫卹。 本法公布施行前死亡之公務人員撫卹案,依本法公布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辦理撫卹之原因)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所謂的撫卹金都是規定「在職」。
消防署完全搞錯,
退休公務員已失去公務員身份,
他領的是退休金。
因此根本不該採用消防法30條:
回歸本職身份。
而是依同條第二款: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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