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太長,恕刪~
王王冷這次真的錯了,集會遊行法第15條有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有廢止集會遊行許可的權
限。
我們先來看集會遊行法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
。(第一項)
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第二項)
但現在的問題是,這次的遊行到底要適用此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來廢止許可,還是根本
無此條的適用。
先說適用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區別,若採第一項,主管機關是得廢止,也就主管機關有裁量
權,但若採第二項,主管機關是應廢止。
第一項肯定是沒得用,因為這次799壯士集會遊行根本沒有天然災變和重大事故,所以難
道只能適用第二項,柯P應廢止799壯士集會遊行的許可?
依第15條第2項,我列出了799壯士可能違反第11條其中2個規定
1.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2.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如果799有以上兩個情形,那柯P真的該要廢止他們的許可。
那如何檢視有沒有這兩種情形,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158號判決,所謂「有明顯事
實」應解為該條款所指之情形,須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始為相當,以經驗法
則來判斷。
那799他們到底有沒有第11條的兩種情形,那就要看他們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達明顯而立即
危險之狀態。
結論:
1.如果799的行為依經驗法則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那柯P應該廢止799集會遊行許可
。
2.如果799依經驗法則未達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狀態,就沒有第15條的適用,柯P就不能廢止
799集會遊行許可。
附註:每個人的經驗法則不太一樣,所以判斷出來的結果可能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