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婚非普世人權」 有大法官提不同意見

作者: Safin (沙皇)   2017-05-25 09:15:03
apple
「同婚非普世人權」 有大法官提不同意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後昨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是違反《憲
法》第7條及第22條對平等權及婚姻自由的保障,僅有兩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大法官
黃虹霞直言:「男女有別,很八股嗎?」吳陳鐶更直指,同婚並非普世人權,應由立法或
全民公投決定。
可由全民公投決定
黃虹霞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她同意相同性別的兩人有權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而法律應
對此給予適當保護,但她認為現行《民法》並未禁止同性婚,因此根本沒有違憲與否的問
題。
黃虹霞認為,同性結合的關係不應等同異性婚姻,她認為「同性別二人」與「異性別二人
」不可強說相同,因兩種情況確實有「有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的不同,「男女有別,很
八股嗎?」
吳陳鐶則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民法》明文規定結婚須「一男一女」,但過去已有多次
大法官解釋,指出我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他批評此次釋憲,「多數意見反客為主、
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邏輯謬誤,無法認同。」
吳陳鐶並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有婚姻
權,及目前全球僅不到2成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為例,認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若要變更我國現有婚姻制度,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變動,應該由立法機關以間
接民主程序(指立法或修法),或全國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程序作決定。
降低彼此對話可能
吳陳鐶表示,這次釋憲結果,降低了不同意見彼此對話、了解、包容的可能性,讓他感到
「至為遺憾」。
吳陳鐶昨低調不願受訪,只表示他要講的都在不同意見書裡。黃虹霞則聯繫不上。
記者李奕緯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70525/37662057/
作者: gerund (動名詞)   2016-05-25 09:15:00
玩了玩了 這個大法官要被肉搜惹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17-05-25 09:16:00
這兩位的不同意見書,我還以為是萌萌寫的
作者: shiueyang (缺氧)   2017-05-25 09:16:00
連歐洲大多都不敢搞同婚了~台灣民風守還跟人裝潮~笑死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5 09:16:00
這兩個的講法沒啥問題吧 就真的只是不同意見=ˊ以
作者: jeffreyshe (jeffrey)   2017-05-25 09:16:00
只有兩個?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5-25 09:16:00
下一步應該是吵捐血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7-05-25 09:16:00
幫大法官QQ 你家最近會被甲甲包圍
作者: Dinenger (低能兒)   2017-05-25 09:16:00
完了,大法官恐同,要丟烏紗帽了
作者: jeffreyshe (jeffrey)   2017-05-25 09:17:00
查了一下大法官數量 這樣是 2/15欸
作者: skyhal (halKRO)   2017-05-25 09:17:00
黃大法官妳這年紀在醫學上沒生育力了 是否也沒結婚的權利?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7-05-25 09:17:00
這種世道還有如此道德勇氣 佩服
作者: juhn (蒼天航路)   2017-05-25 09:17:00
除了高工時低時薪低生育率外,超英趕美又一樁
作者: aaaa714714 (喝酒傷腦)   2017-05-25 09:17:00
大法官:幹 記者給我認真看
作者: cp296633 (Joey)   2017-05-25 09:17:00
順便公投大麻 安樂死 民意決定唄
作者: tdog (難怪我一直交不到女友)   2017-05-25 09:17:00
那為啥廢死就普世人權 都你毛
作者: ckbdfrst (ckbdfrst)   2017-05-25 09:17:00
美國5:4,台灣是12:2(或說12:1.5) 萌萌洗洗睡了啦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5 09:17:00
黃並沒有否決同性戀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作者: Timcanpy (道法自然)   2017-05-25 09:17:00
有勇氣說自己意見給讚,但是要被同同肉搜了QQ
作者: orfan (MISANTHROPE)   2017-05-25 09:18:00
不錯不錯 你們總算親自感受到當少數派痛苦在哪了
作者: k37440 (k37440)   2017-05-25 09:18:00
無聊,甲甲要結婚給他們結,又不是叫你跟甲甲結婚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5 09:18:00
黃反對的是 同性伴侶 跟 異性伴侶 沒有實質區別的講法
作者: sfh20230 (pig3)   2017-05-25 09:18:00
思想能隨便改也沒啥意義了
作者: N1T1U8ST (兩百哥)   2017-05-25 09:19:00
又要被貼上反同標籤了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19:00
其實強制不結婚比較好吧 贊同了被拖去結婚
作者: linfon00 (笨蛋)   2017-05-25 09:19:00
廢死更不是普世人權 大法官 科科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5-25 09:19:00
不可以有個人 我們釋憲一體啦
作者: Timcanpy (道法自然)   2017-05-25 09:19:00
黃說的還不錯阿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7-05-25 09:19:00
順便公投合法開放槍枝 87太多需要學向國定殺戮日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20:00
以後問題一堆 更麻煩 2情相悅 又哪會在乎那個法律效益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5 09:20:00
這兩位大法官的講法其實還滿中性的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5-25 09:20:00
有不同意見很正常
作者: h321123aa (the king of toolman)   2017-05-25 09:20:00
這個反對的理由至少還有模有樣,這才有討論的空間嘛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21:00
還是你只想分財產 那就是最大的好處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17-05-25 09:21:00
總算還有大法官腦袋清醒著...
作者: applez (applez)   2017-05-25 09:21:00
比裝潮的大法官有勇氣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7-05-25 09:22:00
真有勇氣
作者: tmwolf (魯神)   2017-05-25 09:22:00
兩個人其實都沒有直接拒絕啦
作者: xupmc (台灣老鮮肉)   2017-05-25 09:23:00
雙方都沒錯啊 又無法互相說服 去幹一架好了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23:00
這裡多少人還不想結婚 省得麻煩
作者: omage ( )   2017-05-25 09:23:00
這跟萌萌他們差多了吧,這兩位頂多只說要專法/公投而已
作者: neofish (半帶擬隆鯛)   2017-05-25 09:24:00
很有道理啊,民法沒有禁止同婚,但同婚跟異性婚不同
作者: cocabell (愛蜜莉亞我老婆)   2017-05-25 09:24:00
無聊 有不同意見很正常 而且他們也沒有說明確反對啊 只是把球丟回立法院看公投而已翻譯: 茲事體大 關釋憲屁事
作者: ss910126 (LEE)   2017-05-25 09:24:00
有道理,需要更多的意見來促進多方討論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24:00
最重要的是 能否讓其他異性戀者 平等看待 少歧視
作者: Raskolnikov (拉斯柯爾尼科夫)   2017-05-25 09:25:00
推 終於有個邏輯清楚的法官
作者: julia66 (Julia)   2017-05-25 09:25:00
民法有禁止同婚吧 不然幹嘛釋憲
作者: blackboard (black)   2017-05-25 09:25:00
同志結不結婚有啥差別 不結婚他們不是也會在一起反對同婚 有啥用
作者: vvcc15 (vc15)   2017-05-25 09:27:00
黃講的很中肯啊 確實有討論空間
作者: Timcanpy (道法自然)   2017-05-25 09:27:00
都說沒有禁止同婚,還在民法禁止同婚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5-25 09:27:00
光民法兩個大法官就有不同見解 一個認為並未禁止同婚
作者: xupmc (台灣老鮮肉)   2017-05-25 09:28:00
為什麼要大法官釋憲? 觀落陰問黃興、孫文不是比較快?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5-25 09:28:00
一個認為必須一男一女
作者: macassans (Rel4x)   2017-05-25 09:28:00
去你的亞伯拉罕諸教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17-05-25 09:29:00
萌萌就說要公投阿XD
作者: CGZB (ZB)   2017-05-25 09:29:00
不要拿一些亂七八糟的理由來反對 都可以被認真看待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7-05-25 09:29:00
婚姻本來就一男一女 同性用其他名目能拿實質權益就好了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29:00
價值觀上 人的思想很難完全一致 所以採取多數決通過
作者: CGZB (ZB)   2017-05-25 09:30:00
拿生育率降低來講真的莫名其妙 硬湊
作者: Timcanpy (道法自然)   2017-05-25 09:30:00
修民法才叫真正同婚勝利,不然也只是耗到時間到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30:00
既然做出決定 民法特定規範違憲 那就是先廢除再修改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5-25 09:30:00
誰跟你說婚姻本來就一男一女
作者: gerogexpg (Das Internetz)   2017-05-25 09:30:00
死甲就改去死
作者: a240daniel (GAGA HSU)   2017-05-25 09:31:00
現行體制同性戀本來就不會去結婚生小孩= = 如果有那不就假結婚到時候上新聞又是檢討同性戀
作者: mudee (毋忘初衷)   2017-05-25 09:31:00
幫補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31:00
違憲的東西就是當場失效 不然憲法是擺在那純觀賞嗎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7-05-25 09:32:00
一男多女也是一男分別跟每個女的結婚 有什麼差別嗎?
作者: a240daniel (GAGA HSU)   2017-05-25 09:32:00
說同婚會降低生育率的不是邏輯有問題就是希望多一點假結婚案例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7-05-25 09:32:00
所以你也承認 婚姻本來不是一男一女
作者: Canneth (翔翔)   2017-05-25 09:32:00
黃大法官的意見書還好吧?
作者: a2396494 (xihuan7814)   2017-05-25 09:32:00
所以我可以公投那兩個大法官不準出門嗎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7-05-25 09:33:00
你看不懂中文嗎?一男一女結婚之後那個男的再結而已始終都是一男一女
作者: macassans (Rel4x)   2017-05-25 09:33:00
藏族是一女多男婚姻 古希臘同性戀是正常 誰跟你本來就一夫一妻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7-05-25 09:34:00
民法的情況有點不一樣吧 是沒有有效的條款
作者: a240daniel (GAGA HSU)   2017-05-25 09:34:00
萌萌喊的不就一男一女過一生,婚姻是狀態不是動作
作者: murosaora (慕容)   2017-05-25 09:35:00
下一站 愛滋甲要合法捐血 讓愛滋生
作者: e1q3z9c7 (午仁)   2017-05-25 09:35:00
不管數量都是要有男有女才能生 拿這個來救援真的很好笑
作者: vagr8 (我很帥我沒有妹妹)   2017-05-25 09:35:00
有種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7-05-25 09:35:00
沒有不同意見才奇怪,有不同意見才有辯論真理的必要。。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35:00
恩! 因為沒有跟完整體脈絡 純就標題的"違憲"來說XD
作者: willy61615 (AEGON)   2017-05-25 09:37:00
依他的論據廢死確實比同婚更普世
作者: nildog (nildog)   2017-05-25 09:37:00
大法官解釋本來就會有不同意見,還有專門寫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呢~呵呵
作者: noodlesnice (noodlesnice)   2017-05-25 09:37:00
推 總算有腦的大法官了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38:00
不同意見都會寫 而且美國也有過不同意的意見比同意對後世的影響更大(畢竟美國法律也是從歧視慢慢解放的)
作者: schopan (去)   2017-05-25 09:39:00
我覺得交往應該也要入法保障 不只婚姻
作者: beartsubaki   2017-05-25 09:40:00
然而大法官解釋對當代的影響 就是多數決 以後都可以再被推翻的!
作者: mojojojo5217 (Mojo)   2017-05-25 09:40:00
同同只會說你們恐同
作者: qaz19wsx96 (xyz)   2017-05-25 09:43:00
看完了整個覺得吳是基督教找來的打手= =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7-05-25 09:43:00
造他的理論 那不孕的人也不能結婚
作者: crydadkimo (豆漿大帝)   2017-05-25 09:44:00
對啊
作者: kipi91718 (正港台灣人)   2017-05-25 09:45:00
公投個毛
作者: apteekki (旅行是為了要回家)   2017-05-25 09:48:00
2:15
作者: f124 (....)   2017-05-25 09:52:00
說普世價值就公投阿 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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