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查黨產挖到寶!國民黨查獲市值385億元黃

作者: Peugeot306 (破舊 306)   2017-03-17 11:14:52
※ 引述《smalltwo (獎金獵人)》之銘言:
: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7 日 制定13條
: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9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國家統一前,債務不予處理
: 國民黨呀...
: 你這批債券未來不是中華民國統一中國的話
: 你以為老共會承認嗎...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47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
解釋爭點: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
行之國庫債券,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之規定,是否違憲?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2 期 36-40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一)(99年5月版)第 52-5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71 號 6-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27 條 ( 36.01.01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 86.07.21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3 條 ( 86.05.14 )
解 釋 文:
國民大會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其第十一條
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
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係基於當
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
之擔保,其金額至鉅。嗣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券擔保
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沈
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立法機關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授權制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
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
期公債;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
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其延緩債權人對國家債權之行使,符合上開憲法
增修條文之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遵守之要件亦無
牴觸。
理 由 書: 國民大會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據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其第十一條規定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規定」。
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係基於當
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
之擔保,其金額至鉅。嗣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券擔保
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沈
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受憲法之保障,惟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權衡個人
私益所受影響,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要件者,立法機關得以法律為適
當之限制;又憲法於一定條件下明確授權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特別規定時
,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範圍內,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八十一年七月三十
一日公布施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係依據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一條授權而制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民國三十
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於國家
統一前不予處理,其延緩債權人對國家債權之行使,係因情事變更,權衡
國家情勢所為必要之手段,無違上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與憲法
尚無牴觸。
大法官會議主 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連提釋憲的機會也沒了 早就解釋過了
: ※ 引述《ineffaceable (先按解除鎖定再按熱水)》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UDN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查黨產挖到寶!國民黨查獲市值385億元黃金債券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因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重啟黨產清查,國民黨半年來配合自查舊有黨產,發現一批
: : 民國36年中央政府發行之第二期美金公債(U.S. Gold Bonds),估算現值約新台幣
: : 385億元。國民黨今舉辦記者會公布,並呼籲黨產會應正視國民黨對中華民國貢獻。
: : 國民黨表示,此批政府債券之本金及未領息票合計為美金3648萬0920.50元。因當時採
: : 「金本位制」,依美國黃金儲備法案之規定,35美元可兌換一盎司(31.1035克)黃金,
: : 因此債卷換算黃金為104萬2312.0143盎司(即104萬2312英兩,約相當於3萬2419公斤)。
: : 以民國106年3月10日黃金價格每克NT1188元計算,即達約值新台幣385億1439萬8千元。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753
: : 5.備註:
作者: yoyodio (廢材毋需多言)   2017-03-17 11:16:00
翻譯翻譯,最討厭文組咬文爵字惹
作者: OmegaWind (換季了)   2017-03-17 11:17:00
死吱吱又想賴帳 看我們國民黨立馬反攻大陸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18:00
就是不要找台灣人還啊!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7-03-17 11:19:00
真的是傻了
作者: m1432012165 (翔)   2017-03-17 11:19:00
翻譯:這些38年前發行的債券目前是廢紙,跟戰士授田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19:00
所以kmt 自已挖出的寶是文物價值 沒有票面價值
作者: m1432012165 (翔)   2017-03-17 11:20:00
證一樣,要等到"光復"大陸地區才可能有效
作者: lkklee123 (洨妹)   2017-03-17 11:20:00
錢被帶到台灣 不找台灣還要找誰還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20:00
還好當時大法官有良心什麼錢?黃金嗎?
作者: leo1217000 (上晉)   2017-03-17 11:21:00
自己不反攻大陸,變廢紙怪我囉?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22:00
KMT來台只有黃金3百多萬兩 2年軍餉就花完了現在的黨產都是佔日產 A美援 勞軍捐 賣紅十字郵票來的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17 11:23:00
回想一下當年是中國內戰開始 惡性通膨 這是直接洗錢吧國民黨當時應該沒美金 是直接用垃圾幣換來保值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25:00
錢帶到台灣是不可能的 當時戰亂通膨 帶錢是傻子逃命換美金 黃金 債券 才有用 拿銀圓早就沒用了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17 11:26:00
那時候中國經濟崩潰 國民黨要脫手這批垃圾幣不容易所以直接用最好的價位脫手給中華民國政府 真爽啊
作者: a0912pudding (a0912pudding)   2017-03-17 11:26:00
所以這篇的重點是什麼?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17 11:27:00
應該說當時的垃圾幣已經很難脫手了 垃圾丟給國家算了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28:00
這篇重點就是 大法官說這在中國的債叫台灣人還沒道理嗯 看起來就是惡性通膨 左手洗右手把幣換債 垃圾kmt這用宋家的錢洗成ROC債吧 我猜
作者: Szss (Not yet)   2017-03-17 11:31:00
基本上 這裡面玄機就是當時國民黨是用圾垃幣還是美金換債的
作者: david1230 (好難想)   2017-03-17 11:33:00
因為逃命時能搜到的黃金也就那幾百萬兩 我還沒想到換債這也是kmt一直要守著ROC的原因之一吧亡國的話 這些債根本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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