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北市勞動局表示,經查後統一超商並無違規情形』
: 因為《勞基法》36條雖規定勞工每
: 7天需休假1天,但只要第一個禮拜第1天休假,跟第二個禮拜最後1天休假,中間最多可以
: 連續上班12天,勞動局有跟項豪進行解釋,他後來也坦言對法令有誤會。
: (突發中心林金聖/台北報導)
: http://i.imgur.com/HURPiP5.jpg
: 勞工黨主席項豪說明計畫。林金聖攝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bWI1bC
新聞在20號寫 經查並無違規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84366536&ctNode=62824&mp=116003
『對於報導指稱的便利商店,勞動局將於下週前往查察,了解事業單位是否符合上述勞基法
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法處分。』
但是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1號說下週前往查察
感覺好複雜啊!!!到底是哪邊有問題??????
還是我誤會了?
補個八卦點:
我任職的公司,是排休制
但即使你本人意願想要排連上超過七天,主管就會擋了
說被查到會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