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八仙水上樂園:我們只是協辦單位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5-06-28 02:36:07
※ 引述《Change1224 (沒事兒)》之銘言:
: 直接回文好了
: 我如果跑去台北市政府借到裡面的場地
: 辦商品說明會,對外宣傳還掛了台北市政府的名
: 結果賣詐騙金融商品,坑了一堆人
: 然後出事之後,台北市政府說:我只是租借場地
: 你覺得如何
類似事情有發生過喔
向火車站賣愛心筆阿 都會拿什麼XX市證明的
另外之前某個路跑活動就有發生掛亂鄉公所的名字
後來好像鄉公所發現要求改正 最後好像還取消了
這種活動掛名亂象還蠻多的 不過好像也沒什麼人被告
所以就一直這樣了
作者: Change1224 (沒事兒)   2015-06-28 02:39:00
這又好像有點不一樣,這應該是被借用的不知情
作者: hugosapphire ( )   2015-06-28 02:40:00
類比錯誤。愛心筆的例子是機關不知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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