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主張中的冤案不是像有些死刑支持者所說的
因為過去有冤案所以現在鄭捷、龔重安這類案件可能是冤案,所以不能死刑
這兩個傢伙的犯案事實明確,而且證據確鑿,他們該不該死?
該死。
這兩個案件有沒有誤判的可能?
我認為沒有。
我個人也贊成將這兩個傢伙處死,但是這是在證據極明確
百分之百不會有冤案的可能性,我支持將這兩個處死
處死之後,眾怒平息,那假設不久的將來出現了一個案件
可能案情一樣令人憤怒,可是在證據方面不像上面兩個案子一樣100%肯定無誤
可是法院認為證據足夠判他死了,所以判死並且執行
那這個時候人民該怎麼樣去阻止國家殺掉這個不一定是真兇的人
在鄭捷、龔重安的案件上,人們賦予國家合法的殺人的權力
難道在比較不確定的案件上,人民只要說不行這個不能殺
國家就真的不殺了嗎?
會去舉鄭性澤、江國慶或者杜氏兄弟這類案件出來
不是為了要套用在鄭捷、龔重安這兩個人身上說他們可能是冤案
而是要證明國家有在證據不那麼明確的情況下殺人的紀錄
當然死刑支持者會說,那該檢討的是法院是檢察官是警察
不該檢討死刑的存在,對,當然如此
問題是沒有一個國家,也沒有一個法院可以說它完全不會有冤案
我們可以檢討國家、法院、檢警體系
而即使我們這麼做了,也不能將因錯誤產生的冤案產生機率降至零
所以與其說是保護殺人者讓他們免死,這個概念更近似於保護可能無辜的死刑犯
因為可能的冤案而廢除死刑當然不是一個最佳解
可是在沒有辦法完全避免司法中偶而產生錯誤的情況下
廢死或許是一個有效阻止無辜者死亡的一個方法
也有人提到只有在滿足某些非常嚴格的要件下才能判處死刑
例如像是鄭捷這類,幾千幾百個人看到他殺人,有錄影有凶器,而且是現行犯
滿足了這樣的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判處死刑,不過這樣一來會有個情況
當有個案件,被害人死狀悽慘或者是犯罪者的行為太過兇殘
很多證據指向某個嫌疑犯,最後法院認為他有罪
但是因為不符合上述要件所以不能判死
在這種情況下,支持死刑的一方可以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