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民黨早就提案要將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了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5-06-02 13:15:34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引述《Judicial5566 (滅龍魔導士‧END)》之銘言:
: : 靠腰咧 啥時赦免可以讓總統想怎麼搞就怎麼搞 你的憲法老師到底哪位??
: : 中華民國憲法
: : 第 40 條
: :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第 58 條
: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 :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 :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 :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 第 63 條
: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 :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看到沒,總統只是個吉祥物,想赦免還要經過行政院送立法院議決通過後才行,最好是想
: : 赦免就赦免啦。目前的赦免法也只讓總統得命令行政院研議,研議中馬照跑
: : 舞照跳,死刑一樣可以執行。但是尤美女提案讓死刑犯可以要求赦免,總統還沒決定前不
: : 能執行。你看得出這兩者的差別了嗎??
: 兩點
: 第一點,前文所謂的大赦,其實是指減刑,而非大赦,而一般正常人和受刑人
: 則是認為所謂赦免法之內容均屬於大赦、特赦,這只是一個講法而以
: 第二點,你所講的是大赦案,不是特赦哪裡有差別喔
: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 之宣告為無效。
: 三、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 四、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
: 正式的大赦,是指你犯了殺人罪要槍決,直接由大赦宣布為無效,立刻釋放
: 特赦,只是讓你不值行死刑你還是有罪的,情節特殊也會利用這個方式讓你
: 無罪立刻放出來
: 而大赦要走立法院,但是特赦不用,總統簽名就可以,而民進黨要改的就是
: 這個東西,讓死刑犯有權利要求總統對其特赦,死刑犯一但提出,則不得槍
: 決,總統府還必須邀集專家學者研究
大赦是全國性的,是針對特定罪刑,不是針對個人案情的全體適用
特赦是個人性的,要看個別案情,與其他受刑人無關
不是只有死刑才是"刑",坐牢(徒刑)也是"刑",所以免刑就是直接釋放
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是說連同前科紀錄都被註銷
所以楊儒門被特赦就直接出獄了,只是前科紀錄還是有放炸彈的刑事紀錄
所以再請教你,楊儒門是被特赦還是被大赦,是不是直接出獄,立法院同意文在哪裡?
http://blog.yam.com/d520007/article/68517095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大赦」和「特赦」皆屬總統的赦免權。所謂大赦,指總統針
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
刑罰。大赦較特別之處,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如再犯也不構成
累犯。
我國行憲後未曾有總統行使大赦,如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謝長廷當選總統,並履行大赦特別
費案的承諾,將創下憲政先例。
至於特赦,是總統對特定已受確定判決的刑事罪犯,免除執行刑罰。特赦的方式,由總統
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特赦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執行,也就是不用再接
受處罰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滅,如再犯,會成為累犯,這點與大赦不同。
謝馬為了大赦或特赦交鋒,其實就特別費案而言,大赦或特赦雖範圍及效力不同,但俱屬
可行方式(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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