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World Gym是一家只顧著騙肥羊上鉤簽約,在合約書上公然

作者: tjsps1124 (sawi)   2015-05-25 11:49:51
※ 引述《jerry1214 (你說啥)》之銘言:
: 因為有幸(?)協助處理有關World Gym消費糾紛的事情,就稍微分享一下自己認為的關鍵法
: 律見解,還望大家指點
: 第一、會員解約:在World Gym的會員合約中,都會寫到如果提前解約,剩下的會費
: 並不會退還,但以扣6000元為限。
: 但事實上依照行政院體委會訂立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 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之規定(全文網路上非常好找),消費者得隨時
: 終止契約,而終止契約業者應就已繳全部金額,扣除單月使用費乘以
: 實際經過月數後退款(也就是沒用過的要全退啦),並沒有所謂剩下的
: 不退然後最多扣你6000這種規定,加上並未訂定違約金的標準,所以
: 實務上法官也不會用到扣20趴來計算,畢竟他的約定既然不符合規定
: 就視為無記載,然後依第四項雙方未約定時依最有利消費者權益計算
: 方式為之。(我想就算扣20趴應該也是比6000少@@,一個月月費通常是
: 1688元,剩下4個月的話會費是6752元,world gym會扣你6000還你752
: 元,但依20趴來算的話只能扣你1350元,還要還你5402元,這還是用
: 最不利消費者的20趴來算。)
: 第二、教練課程退費:
: World Gym的契約上會寫「我們有權更換你的教練,你也有權選自己的
: 教練」,藉這種規定來把自己不斷調動教練然後使你購買不同教練課
: 的方式合理化,但依照上述契約範本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來看,個人
: 教練因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
: ,業者應從收取之費用中扣除依單堂費用乘以實際堂數後,全額退還(也
: 就是我剩幾堂沒用過,你就要退幾堂的錢),並得向業者請求違約金
: 這邊個人是認為教練被調動到其他分店與體委會的舉例教練被解聘或辭
: 職算是相同的理由,可以類推適用,算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這不
: 廢話嗎?不然教練調動我害的??)因而得據此主張終止契約並退費且不扣
: 手續費。
: 最後要提到的是但契約有規定,那能用體委會的範本來拘束嗎?
: 答案是: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
: 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
: 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
: 容」,結論就是中央主管機關有規定終止契約的方式及費用,所以World gym契
: 約中最多扣6000元的規定牴觸上開規定而無效,而得終止教練契約的規定,雖然
: World gym沒寫,但得直接適用體委會的規定。
: 謹以此篇希望能幫助到想退費的人,如果見解有誤還請不吝賜教
這是很專業且非常正確的文章
可是跟大家說
要想順利的用這個方法得到你應有的權利
那就是
"打官司"
我前篇有說到我也有為了家人去抗爭
窩居會因為吃定有些消費者怕麻煩的心態
他們就會叫你照他們的方法走
我們當時就是被扣除所有課程的未上費用在乘以20%
當時被扣了一萬多元的違約金
因為我家人覺得算了況且那是他的錢所以他沒意見我就沒多說什麼了
我前篇有說到我做了很多功課才去的
所以大家跟你講的觀念啦正確的法律知識啦
那真的只是給你打強心針而已
因為到了現場他們的"店經理"全都會否決
似乎是他們店裡俗稱的"大頭"啦
"大頭"還一直跟我在旁邊講些什麼
"我是台大海商法的"、"我以前也很常跑法院"、"我以前跑的更大條"、"法院我常去啦"
所以我當時去的時候也知道他們就是不合理
那時候我是假日去的
只有假日經理在
一開始窩居想派一看就知道才剛來不到一個禮拜的新人來回覆我說:
今天總公司沒營業你要不要過幾天再來
但我決定要抗爭就不是吃素的來處理的
因為他們假日經理基本上就只是教練升上去的
有業績就可以當了
所以他們多半沒有很專業的法律知識
可是店經理就不一樣了
因為第一天去假日經理答應你的條件
隔天店經理都會不承認
反正因為有做功課的狀況下就表示我有很多自保的行為
所以有些白紙黑字的東西對方也賴不掉
對方又不希望拖太久
擔心我在網路上公開
所以本來晚上六點多說要一個禮拜才能知道有沒有審核過退費
當天九點就打電話來說可以辦解約退費了
店經理說是為了表示他們的"誠意"給我們用"急件"啦
真的跟大家說還是有很多好的健身房
可是你別以為自己合理就一定站的住腳
因為法律真的只保護懂的人不是保護善良不犯法的人...
選健身房真的要慎選不要搞得烏煙瘴氣
作者: softsoft5566 (愛喝奶茶的軟小鼠56)   2015-05-25 11:51:00
還台大法律的勒 他知道我們總統是哈佛法律的嗎
作者: signm (sin)   2015-05-25 11:51:00
我是覺得持之以恆比較重要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5-25 11:52:00
考量時間成本 還有誰比較能耗
作者: lance8537 (小砰砰)   2015-05-25 11:52:00
海商法有屁用啦
作者: S0KE (台中消波塊)   2015-05-25 11:54:00
海商法有屁用XDDDDD
作者: rayba (rayba)   2015-05-25 11:54:00
不會回嗆你法輪大法R 海商法算三小
作者: hitsukix (胖胖)   2015-05-25 11:55:00
有料的才不會講那些五四三
作者: dryadg27724 (豆腐)   2015-05-25 11:55:00
作者: DBSS (Aston)   2015-05-25 11:57:00
萵苣真可笑 不好好腳踏實地做生意 整天搞這些爭議出來
作者: cka   2015-05-25 12:00:00
不要選這間就好了啊
作者: f1234518456 (...........)   2015-05-25 12:03:00
要這樣搞就不要到時候也碰到不喜歡走法律的客人...
作者: wuleelee (wulee)   2015-05-25 13:11:00
海商法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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