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談適不適當的問題之前先搞清楚公益跟私益的優先性就好,
今天監視器就擺在那邊,真的要偷搞你你也不會知道,
所以講什麼侵犯隱私權根本就是狗屁,有種你就要求政府全撤阿。
現在要談的是工具在那邊,而政府的公權力可以公然使用的程度在哪?
我認為公權力有介入權利的範圍都應該是可以使用,
因為「法」在那邊,人與人之間生活依賴秩序維護彼此的權益,
「法」界定秩序、規範權益,你「違法」就等於是「侵害他人權益」,
不論有沒有人舉報,有沒有發生事故,你都已經造成他人權益的損害,
你破壞「秩序」,就該受到「法」的制裁。(請參考Fate/Zero)
當你的私益已經侵害到他人的權益,甚至造成他人面臨生命危險的情形下,
以維護公益性為主,當監視器的用途是公益性為目的,它當然是可以被正當使用的,
因為這是執法的工具,而且是最有效率的執法工具。
全面性的使用可避免被民眾批判選擇性執法,更可加強約束民眾貪小便宜的心態,
國家並沒有限制個人使用私人載具,但自由的使用不代表你可以去侵害他人,
例如違停(Waiting),你的私益侵犯到公眾利益本來就該受制裁,
用什麼工具制裁你都可以,誰叫你要違法?
作為一個11路公車族,我實在想問問你們這些違停的機車族,
什麼時候國家允許你們把人行道當你們的停車場了?
你們把車子停在人行道上是要我們用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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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火的還有變電箱跟電線桿,你他媽的電力公司,
人行道什麼時候變成你們的放東西的場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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