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虛擬的病例跟大家討論一下,
有一位30多歲男性走在人行道上被超速打滑的汽車撞上,
汽車肇事逃逸,被撞男性送醫不治死亡,
病理解剖為腦動脈瘤破裂出血致死。
此案責任在:
一、肇逃的汽車駕駛(榮化管線異常還繼續供料)?
二、被撞男性為為何走在路上(災民)?
三、被撞男性的父母把動脈瘤生給他(最初的施工單位)?
( PS 這裡不太對,父母不是故意的,但施工單位有無故意不確定。)
四、30多年來被告看過的醫生都沒發現他有動脈瘤(歷任中央地方官員)?
五、急救的醫院還來不及做電腦斷層人就死掉?
(事發當晚沒找到圖資的搶救人員)?
這樣的類比不見得百分之百準確,大致的精神應該接近,
各位覺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