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曝梅西將因偷稅案出庭受審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04:40:59
我想板上應該沒有人真的很衰小被歐洲政府告過刑事 小的應該有資格來說一下
為什麼我會想要說這個經驗?在歐洲,"有罪"跟"無罪"是很細緻的問題
中間有經歷過一堆審判的過程,案子越大,越有可能越複雜
並不是 1.)審判 2.)上訴 3.) 更123456789審(這裡只是舉例 我不知道台灣可以更幾審XD)
然後更審到不能審之後定讞。
而是中間會經歷過很多聽證,簡易判決,在次聽證等等的過程。
而梅西案裡面,其實也演示了這樣的過程。
我先說我的案子,然後我再提出梅西案的過程現在的進展等
不過也寫在前面:因為這是我自己私人的經驗,所以請各位板友不要轉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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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事實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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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史基浦機場的時候,我帶了三罐順天堂的中藥
其中有一罐的成分裡,包含華盛頓組織公約裡面列名的瀕危植物
當時海關說:因為這項事實,他們必須要呈報法庭。
因此我當初在機場做了簡單的筆錄,就結束了。
這個筆錄很重要的一點是:
1.) 我不知情:這是醫生開給我的中藥
2.) 順天堂是:亞洲科學中藥製造的大廠商
(一年半之後:對,就是一年半,拖有夠久的)
法院來了一個簡易文書:描述我的案情狀況,並且說我有兩種選擇
1.) 如果同意荷蘭檢察官的案件描述,並且承認犯錯,罰款500歐,繳完沒事。
2.) 如果有異議,提出異議。檢察官跟法官會依照我描述的狀況,進行聽證。
在這裡有個很有趣的地方:
1.) 因為這是荷蘭對於華盛頓公約衍伸出的國內法
處罰的狀況,與知不知情無關,只要帶進來有該項成分,他就能夠以刑事案件處罰
2.) 但是"刑事處罰"不代表"刑事案底":這是兩件事情
刑事處罰中,如果你繳完罰金,是不會留有刑事案底的 (換句話說:我不是"有罪")
畢竟是誤觸的狀況,而且一般人根本不會清楚知道有哪些東西不能帶
(當初成分是個甚麼神奇的蘭花XD)
但如果要提出異議呢?
他會先經過"聽證",法官跟檢察官就進一步提出的細節
審查案件內容:再決定要不要"審判"
如果經由審判有罪,那就很有可能會有案底了;這就是我跟我朋友討論很細緻的地方
我們的訴訟手法是:
a.) 提出異議:說明檢察官是用的條文,跟我理解的狀況不符
我很慶幸當初我是帶有順天堂的罐子,而不是甚麼隨便的包裝
順天堂在科學中藥界是很大的公司,其實荷蘭的科學中藥也買得到;
他們也有英文網頁可以備查。
所以我們提到了:使用科學中藥中的成分,並非違反華盛頓公約
因為該製造商我們可以很合理的相信他們有適切的培養製造,而非野外破壞棲息地
此外:這個藥物是合法的台灣中醫診所所開立,並且附有處方箋
我有合理理由相信醫生的判斷,而這樣的行為不是我自作主張
b.) 並且求饒(對,求饒是必要的XD 畢竟刑事上條文撰寫是不認動機的)
請求針對上述罰款,轉化成為生活經費,對於我生活支出的影響
並且請求分期給付。
文件遞上去之後會有甚麼樣的狀況?
法院依照我的申訴內容,依法開庭聽證(這不是審判,是聽證會)
法官了解我陳述的事實,檢察官陳述他們進行案件的理由。
(A) 在這裡檢察官可以選擇撤銷告訴,法官接受,這樣就沒事了。
(B) 如果檢察官撤銷告訴,但是法官認為針對特定事實需要再調查
那我就得繼續跟他們玩。
(C) 如果檢察官選擇不撤銷告訴,那法官也會考量他不撤銷告訴的理由是否充分
如果不充分,法官認為不用繼續,狀況就會同(A)
如果法官認為充分,維持原處罰,那也是有可能的(C-1)
如法官也認為充分,但要在調查更多事證決定處罰,那就會很像(B)
我運氣很好,得到了(A)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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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的相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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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現在進行到哪裡? BBC提出的內容,引用到了El Pais (國家報)的報導
http://goo.gl/nRCBaH 跨國法院運作不見得掌握的得宜,所以我採國家報報導的內容
閱讀完那份報導,
我事認為非常像我當初提出異議後做決定的 A/B/C/D四項結果中的其中一項
只不過梅西在這個案件上,法官認為是(B),因此要就(B)繼續審查案件
為什麼法官會認為是(B)?
這是因為巴薩隆納的地方檢察官雖然已經選擇撤銷告訴,
但是代表財政部的國家律師團提出新事證跟主張
而法官認為這項事證跟主張有重新調查並且審理的必要。
換句話說:這不見得是法官打臉檢察官,而是另外一組"類"檢察官打臉原檢察官
而記者在文章中的選字是 "hearing"(聽證),而非"Trial"(審判)
在西文上採用juicio oral,我不是很確定這字是審判的言詞辯論庭
或者只是聽證。我在這裡單純採用國家報記者對於英文用字的採行。
這也符合我的經驗:也就是說,異議過程後,法官會再召開新的聽證
聽取雙方陳述的事實,在理解是否需要進行審判
換句話說:
1.) 目前,梅西在這案件上並非被判有罪
2.) 梅西在西班牙國家律師團眼中是被告,並且具體求刑
換句話說:梅西的出席不再只"證人","關係人",而是"被告"
3.) 梅西會不會有罪?端看相關法條的"罪"的認定要件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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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西案與卡西案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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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梅西案與卡西案到底為甚麼卡西這麼快下庄,梅西要膏膏纏這麼久?
這裡有幾個關鍵的差異/相似
a.) 兩者都是將肖像權利轉移到第三公司,採行比較低(或0)的稅率
卡西轉到Ikeka,梅西他老爸設計轉到貝里斯或烏拉圭某公司
b.) 兩者安排最大的差別:境內跟境外公司
Ikeka應該是西班牙境內的公司,所以帳戶相對簡單好查
梅西他老爸安排的是境外公司,(其實一開始西班牙政府還有打算查洗錢)
整個結構就比較複雜。
這也是100%梅西他老爸絕對無法脫身的原因。
至於這到底是甚麼樣的一項安排:我個人認為的確很像很多科技廠商在愛爾蘭作的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雙重愛爾蘭安排 跟
"Dutch Sandwich" 荷蘭三明治
首先,
廠商會愛爾蘭開設第一家公司,並且取得科技廠的重要(非US)專利權
其次:廠商會把這家愛爾蘭公司設立一間開曼群島辦公室,
而那家辦公室負責所有授權業務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當時的愛爾蘭稅法說:就"經營活動"地來課稅
換句話說:授權業務(找個律師)坐在加勒比海控制第一愛爾蘭公司的業務
這家公司的"經營活動"主要不在愛爾蘭,所以這項活動產生的收益
(授權利益)不會被課徵愛爾蘭公司所得稅
第三:成立第二家愛爾蘭公司(這也就是為什麼會被稱為double Irish的原因)
這家公司負責所有歐洲的營運,而因為他會付錢給第一愛爾蘭公司作為授權金
第二愛爾蘭付給第一愛爾蘭的錢,是營運費用
所以這樣第二愛爾蘭公司的淨利就會減少。
第四:成立"荷蘭三明治"
如果要做得更絕一點,
因為愛爾蘭稅法不會就公司在特定歐盟國家營運的收益收取暫繳稅額(比如荷蘭)
因此這家公司很有可能再到荷蘭設立一家公司負責出貨,跟記帳歐盟區的收益
然後這個收益可能按比例認列回第二愛爾蘭公司一點,
或者是直接匯回到第一愛爾蘭公司。
為什麼我說梅西爸的安排很像這點:
第一:他把"肖像權"轉到避稅天堂,這很像第一愛爾蘭公司:是個抽象權利的移轉
第二:肖像權真正產生的利益,轉到英國跟瑞士
換句話說:如果有公司要付錢給梅西肖像權授權金
那麼很有可能是先付款到英國跟瑞士的公司
到這肖像權的所得,跟加勒比海那家公司的"授權金"是一樣的
換句話說在英國與瑞士的公司上,完全損益兩平不要課稅。
最後,所有梅西肖像權的所得,就留在避稅天堂。
西班牙政府本來要查洗錢就是:
他們懷疑這樣的結構有"出借"給一些不法份子把黑錢漂白
目前在這點上似乎沒有證據
然而,這樣的操作至少這樣規避了西班牙政府對於球員肖像權收益課稅的法則
這才是為甚麼西班牙政府100%認為梅西他老爸絕對有罪
第三:這很有可能是接下來審判過程的爭點
如果卡西能夠安全下庄,畢竟他的財務結構(Ikeka)這家公司
顯然一定是別人幫他設計設立的,他也一定有簽名要設立這樣的結構
那為什麼卡西會被認為:他在設立開始之初不知道,並沒有從中獲益
而梅西會被認為有?
我不知道西班牙國家律師團有甚麼樣的證據,但顯然法官認為他們的證據足夠重啟調查
這就要看接下來審判的內容怎麼寫了
嗯,大概就是這樣,謝謝大家收看。
作者: Verola (sometimes I love you)   2015-10-12 07:04:00
洗錢是這案嗎? http://goo.gl/e0IDqD 沒事就太好了!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07:30:00
Guillermo Marin案,好像還在查,並不是完全沒事
作者: xiue (蘇)   2015-10-12 08:03:00
巴薩姿勢佳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10-12 11:27:00
感覺有點類似米國的PLEA BARGAIN?
作者: sun511250 (彰化比爾陳)   2015-10-12 13:44:00
I大真的很專業 解說的又很易懂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2 16:22:00
超專業的!但還是不知道和卡西案的差別 到底稅務機關不放手的原因 希望沒事快快結束
作者: axlnslash   2015-10-12 20:42:00
推~~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2 21:07:00
謝謝I大細心的講解 我這樣消化對嗎:兩者都是有意識的將肖像權設在公司以避稅差別在這個財務設計在國內一定額度內是合法的,超出可移轉的額度補稅即可,而設在國外想全逃則違法?是否知情的部分,梅西成年後有簽字所以除非被詐欺脅迫、至少有過失,不能補繳了事的差別是設海外公司想全逃?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2 23:27:00
(國內)超出可移轉額度不見得直接補繳沒事而是要證明檢察官認定是否你符合上述要件梅西的部分我沒提到詐欺脅迫等等(國內)超過額度,跟(國外)移轉設計,是否有罪都是一樣的交由檢察官與法官認定。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3 00:01:00
嗯 有疑問的點就如本文末第三點所提出的爭點:[為什麼卡西會被認為:他在設立開始之初不知道,並沒有從中獲益 而梅西會被認為有?]這種稅務設計本就難想像能符合文中兩個要件且不是刻意逃稅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3 00:08:00
可能卡西本來設計就是要用那個合格的差異數但是法規改了他不知道,就傻傻的循前例報這樣"很詳盡"的答案應該在西班牙法院公文書,我昨天有試圖找XD但完全無法找到(西文不夠好,找不到地方下手 :P)
作者: bbeav (bbeav)   2015-10-13 00:44:00
so法官大概這樣想:卡西知情在合法範圍內避稅,不知情已部分超額違法逃稅(不小心);梅西未成年時不知情違法逃稅,成年後仍辯稱不知情(裝蒜)I大幫解釋真是辛苦了,帶瓶藥就被纏訟一年超衰的,越覺梅西要安全下庄很難...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3 00:52:00
真的跟法院打交道大概半年,那一年半沒事啦是一年半後被法院噹~整個嚇到XDDDDDDDDDD
作者: Ginola (Dazz Band)   2015-10-13 06:39:00
推推推
作者: babylonzoo (bono)   2015-10-13 20:17:00
台灣最高紀錄好像是更14還是15審,更了快50年
作者: axlnslash   2015-10-14 02:00:00
好像要跟i大說明一下~是"知識家"~~
作者: Ivanov (Visca Catalunya)   2015-10-14 03:26:00
我知道啦~~~XD 硬要說原意應該是知識+ ? :P更這麼多審,顯示出法律的複雜與困難呀
作者: bhgkai (哲暁)   2015-10-15 11:20:00
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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