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袋地請求權應定什麼處所及方法,你有頭

作者: st305018 (十者)   2022-10-16 21:16:23
民訴第一題、袋地請求權存在,法院應審酌什麼因素?
你有頭緒嗎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10-16 21:17:00
我往形式形成之訴去寫欸,綜合個案一切事實情狀,為妥善符合侵害最小、純為通行必要之通行處所、方法
作者: blueberrypie (我愛櫻桃派)   2022-10-16 21:29:00
寫作文...用自己的腦袋想要審酌什麼,寫出來感覺根本不像在寫民法,呵呵,慘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2-10-16 21:30:00
同一樓,但我忘記是名詞,只有提到訴訟非訟化XD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10-16 21:31:00
我反而沒提訴訟非訟化這件事欸,但形式形成的關鍵字「聲明非拘束性」我有寫出來
作者: coolcoolder (酷酷德)   2022-10-17 00:11:00
法院案由都是分確認通行權 不是確認之訴嗎XD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2-10-17 00:25:00
不僅要確認有此權利存在,還要酌定路線及範圍,應該是形成之訴。跟分割共有物一樣,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作者: rockido (123)   2022-10-17 00:27:00
給付 確認 形成 都有可能在通行權事件發生~聲明1:確認原告對某地有通行權存在(確認)聲明2-1:確認原告就鄰地有如附圖某A方案通行權存在(確認)聲明2-2:請法院依職權擇定通行之範圍方法(形式形成)聲明3:被告就聲明範圍2(含2-1、2-2)範圍內,不得有妨礙(或排除某物)之行為(給付)以上通通在一道程序中都可能提出 1到3全部主張也是常見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22-10-17 02:29:00
樓上有道理喔 我怎麼沒想到呢?敲頭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10-17 03:11:00
哭啊,我沒寫給付的,壓根就沒有設想到,但我確認和形成有寫,加上前面規範目的那個隨便寫隨便有分,相鄰關係的規範目的都嘛那套
作者: caprigemi (小樹)   2022-10-17 03:38:00
樓上好強
作者: ghoul125 (午夜小肚肚)   2022-10-17 04:01:00
12樓好完整!佩服。
作者: howard840531   2022-10-17 04:07:00
12樓也太猛 ☺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22-10-17 05:51:00
不作為給付?如果這樣也算,所有的形成訴訟都要加這個不作為侵害給付?
作者: rockido (123)   2022-10-17 06:32:00
未必是不作為呀,實務上很常見在聲明2-1A方案中,因為鄰地所有人在原本袋地所人原本可通行的A方案邊界上,設置柵欄、鐵圍籬、盆栽等障礙物,所以袋地所有人除確認通行權外,在聲明3中請求鄰地所有人要排除障礙物
作者: breeze1022 (())   2022-10-17 06:34:00
最高法院110台上2771號判決
作者: rockido (123)   2022-10-17 06:36:00
嗯~~~最近最高院好像有則不通行權判決有提到通行權紛爭的三種訴訟類型,印象是110台上2771
作者: breeze1022 (())   2022-10-17 06:36:00
感謝梓潼老師考前講座 讓我ㄅㄞ的出一些東西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2-10-17 07:23:00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2-10-18 04:33:00
作者: Taiwannapa1 (喇叭)   2022-10-18 04:43:00
幹你娘
作者: gs1 (Zzzz...)   2022-10-18 05:31:00
哈哈哈 若真的是姜 那就完全不意外了 比邱派還扯的一個人貓空這次又要完勝了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10-18 06:30:00
請問所以那題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必要嗎?我完全看不出來欸...兩塊地哪有同勝同敗必要....?ok,不查還好,一查發現居然要類推變成必要共同,我操,什麼垃圾東西,文義上看不出來的東西,就考你知不知道實務見解,考這種東西到底是彰顯自己的優越感還是因為自卑感作祟覺得大家不知道自己的研究內容所以趁著有機會出題趕緊把這當研究所考試出?
作者: oswiecim   2022-10-18 07:10:00
有種程政大講當年獨門暗器的既視感了 只能期待有沒有良心的閱卷老師了 但考選部又封殺三閱 實際上要矯正回分數也很有難度 改革改革 改回20年前 真是佩服法律人 哈哈當年剛改制 還說考題會請其他老師看過 今年這種慘況實在令人懷疑 法律學科 玩了20年 一點進步都沒有的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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