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安安
今天看到司法院小編有po一則貼文
感覺怪怪的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https://i.imgur.com/x1CKXRw.jpg
其中
…尤其是 #告訴乃論之罪 必須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偵查。像是今天某甲被某乙打傷了,由於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必須要某甲行使告訴權,主動請檢察官進行偵查,「檢察官才會開始偵辦」,決定是否以傷害罪起訴某乙。
「必須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才能偵查」這句話
我自己的理解是
依照刑訴228 I
檢察官只要只要知悉有犯罪事實,即應開始偵查…
告訴只是發動原因之一 以及訴追條件
並非必須有人提起告訴才可以偵查
不知道是否有哪裡理解或思慮不周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