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相約共同殺丁,著手後既遂前甲自共同正犯關係脫離成功,
惟乙丙仍將丁殺死。
甲成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問有無中止犯適用?
看林鈺雄老師的總則是說基於共同正犯相互歸責的法理,
複數人參與要結果不發生才有適用
但小的疑問是,所謂的結果不發生,通說見解包含未遂的情形
理由在於此時結果發生已非行為人可以控制
本題甲已經成功脫離共同正犯的關係,對於後續的犯行已經不能歸責甲
我甚至認為這題是甲是未了未遂..
此時還是依共同正犯的法理去論不成立中止犯是否有衝突?
懇請賜教QAQ感恩大德
作者:
leokuang (kuang)
2021-08-09 21:15:00脫離成功要看是否讓原共同實行犯意者明確理解,並且若著手實行行為若已提高風險實現之可能,必須降低該風險,才有中止的可能,否則依交互歸責還是不能成立中止犯
我的想法是甲脫離時是未了未遂,只要消極放棄就成立中止犯這樣。
不同意共同正犯在著手後既遂前只憑消極放棄就可以成立中止犯。
作者:
ArcaNoa (凜澪)
2021-08-10 10:18:00我記得實務跟通說都不採用共同正犯之脫離來減輕刑責,著手後中止以積極防果行為+行為未既遂為要件,如果既遂了一樣成立共同正犯,頂多法官量刑時可考量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1-08-10 12:49:00江湖路一走,哪有這麼容易回頭。
這個問題應該要先搞懂體系感,中止犯問題是個人解除刑法事由,是三階外處理;共同正犯的脫離是在構成要件論共同正犯時處理,兩者之間處理問題階段不一樣。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