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當得利請益

作者: anjic225 (apple)   2021-08-08 23:09:42
民法182: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想請問 關於上述法條我的理解不知有沒有錯誤
用在實務上講解:
如果我的帳戶莫名其妙多了10000元(A轉把錢轉錯轉到我戶頭),我把錢花光了,可以不用歸還給A
是這意思嗎 總覺得怪
PS:民181是說不當得利受領人須返還利益,若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怎覺得民181和民182兩個意思不一致很弔詭
感謝感謝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0:04:00
金錢債權無不能返還的問題,你的預想就是錯的
作者: yilxpos (彰)   2021-08-09 00:14:00
莫名多1萬,不就代表你"知"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多1萬?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21-08-09 07:18:00
181是返還客體、182是返還範圍,先確定客體是什麼再決定範圍
作者: palewalker (null)   2021-08-09 15:13:00
小美賣阿嬌花瓶A,價十萬。雙方交付後,法院公告一判決,大毛贈阿嬌二十萬花瓶A之行為無效。阿嬌看到公告才知道原來花瓶是大毛送小美的,小美看到公告才知道原來花瓶A價二十萬。試問,依民法179、181、182,小美要返還給大毛什麼?啊,打錯,修正,大毛贈小美,不是贈阿嬌。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8-09 15:46:00
….確定金錢債權無不能返還嗎 這跟給付不能不一樣的概念耶
作者: lovelyshu (減肥是需要強迫自己的!)   2021-08-09 19:25:00
我是覺得,都知道帳戶莫名奇妙多了1萬元了,不管何原因,都不能說是善意耶,憑空得1萬元,還把它花了,很難說善意
作者: fge16 ( TT)   2021-08-11 18:14:00
其實你想得沒錯,182遭到學界很多人呼籲要修掉甲賣車給乙 ,後來乙為未成年父母不同意,買賣契約撤銷,但乙已經把車轉賣給丙。先不管丙的部分,就甲乙就是183。抱歉是182
作者: lovelyshu (減肥是需要強迫自己的!)   2021-08-13 19:20:00
181跟182的對象不太一樣,182是針對善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例如甲贈與乙花瓶,而花瓶實際是甲向丙偷來的,這時乙如果不知道花瓶是甲偷的,乙就是182的善意不當得利受領人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1-08-15 12:26:00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8-15 22:12:00
1樓對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 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但我覺得不是債不債權的問題啦來源請見判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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