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不完全給付準用給付不能

作者: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8 23:06:31
民法227不完全給付的要件之一是必須債務人可歸責
在瑕疵無法補正之下準用到給付不能的規定時
225第1項也在準用之列
但既然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不完全給付
又怎麼會有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呢?
換言之,
是否存在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
瑕疵的發生卻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形?
想了很久還是想不通
懇請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作者: purplechime (紫色風鈴)   2021-08-08 23:41:00
法律效果準用
作者: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0:16:00
小的是看了張志朋律師的債編1才會有這個疑惑 上面是寫說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才會準用225第1項 真的好難懂 https://i.imgur.com/lL1BWAS.jpg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0:21:00
你可能先分清楚構成要件準用和法律效果準用是在講什麼會比較好……
作者: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0:59:00
我知道是法律效果準用 但準用的前提必須是「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非225構成要件) 既然都已經構成不完全給付 很難想像「瑕疵的發生」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小的資質駑鈍 以上若有理解錯誤 再麻煩各位指正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1:16:00
建商賣你房子交屋前遭第三人縱火導致結構受損不能修補,不就是標的物之瑕疵不可歸責雙方
作者: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01:38:00
這樣能說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建商)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嗎?
作者: by090406 (Ryan)   2021-08-09 02:01:00
契約中的歸責問題本質上是風險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而不僅是風險由誰創造的問題啊,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則交付前因第三人行為致生標的物瑕疵,而若有繼續履行買賣契約出賣此標的物,就買受人角度當然是契約不完全給付,此標的物的買賣履行當然是歸責於出賣方由賣方承擔風險,但此時契約原始目的不能達成,已屬不能履行,則用給付不能得規定處理
作者: cecilia1091 (cecilia)   2021-08-09 10:20:00
懂了~感謝b大!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1-08-09 15:47:00
建議你當沒看到這段就好 真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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