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249條第一項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問題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3-02 00:25:20
民訴249條修法後
第一項是程序要件不符合裁定駁回
第二項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及濫訴判決駁回
第二項明文得不經言辯駁回但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第一項則只寫能補正應給予補正機會
那我想問的是程序要件不合法得否給予言辯再駁回?
還是以法條及權利保護請求權說的體系解釋
既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得不經言辯判駁
那程序要件不合法的裁駁解釋上為應不經言辯裁駁
作者: st94067 (黃金臘腸)   2021-03-02 00:55:00
不需要經言辯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03-03 23:17:00
...程序都不合法怎麼可能還排言詞辯論?! 法院又不是太閒第一項就是形式上程序o不ok 打勾才跑第二項 看原告講的會不會一看就讓法官翻白眼/丟筆的胡扯 判駁前再給一次機會好好再重講一次 要是再瞎主張就掰 (不知道怎麼主張請叫律師來)第二項就是實體主張的問題*修正一下 應該說第二項比較像是第二關程序面的感覺 不算實體 因為要249全部符合過關才真的開始審實體面第二項似乎就是把原本非法條明文的要件明文化而已
作者: ppingin (唉)   2021-03-05 00:50:00
一開始法院跟被告可能開了幾庭都沒發現,之後被告才提出抗辯,即使如此,法院也可能開庭聽兩造當面講,所以只是得不經言詞辯論。
作者: 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   2021-03-12 21:44:00
可以,第249條第一項本來就沒有排除第234條之適用。法條的結構,總則到分則,是有其內在邏輯的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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