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法誣告罪所謂的使人受懲戒處分

作者: ultratimes   2021-02-28 20:36:33
刑法誣告罪的成立除了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
也包含意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
而一般來說懲戒處分有九種
所以如果意圖使公務員受到這九種懲戒處分而誣告,則有誣告罪的適用
但是看大法官釋字491有提到
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也就是懲戒法沒寫到的九種處分方式,
免職=懲戒處分,法律沒寫到,完全由大法官釋字所創造出來的
但是釋字491主要是公務員救濟時所用到的
但如果現在搬到刑法上面
意圖使人受 考績法的免職處分
會不會因為釋字491的關係,使得免職處分等同懲戒法,而成立誣告罪?
當初大法官在釋字時主要是爭取公務員的權利,應該沒想到刑法那塊
但這樣解釋會不會讓意圖使人遭免職處分變成懲戒法,而成立誣告?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2-28 20:52:00
免職處分的事由看一下就知道為什麼了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01 10:16:00
關鍵應該是陳述對象有沒有懲戒權能從處分的性質去回推似乎有點倒果為因罪刑法定主義你能不能這樣擴張解釋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21-03-01 16:32:00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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