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的幾個小問題

作者: jpgjpg2005 (未看先猜小喵)   2019-11-20 16:33:03
關於
1.
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
何謂指定之處所?
是管轄法院嗎?
作者: wow8228 (wow8228)   2019-11-20 16:39:00
第一題,你去看77、85條,票子會寫要送到哪,至於具體是哪裡,大概要看票誰開的
作者: louis11811 (地瓜)   2019-11-20 18:05:00
第一題,刑訴77、85之指定處所,通常是指被告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第二題,因為你是現行犯逮捕沒有所謂的拘票或通緝書,並沒有指定處所的問題,因此要先把現行犯送交到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手上,由接受人員去做人別訊問,這樣才符合現行犯逮捕的程序。
作者: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9-11-20 18:37:00
這兩條規定主體不一樣。是兩回事。(1)是指被拘提或通緝的被告/受刑人; 拘提會有拘票, 通緝會有通緝書; 偵查中or服刑中(檢察官)和審判中(法官)都可以開, 不一定是哪邊。(2)是指現行犯。: 現行犯是司法機關所未知。犯行不明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所以送偵查機關。
作者: jpgjpg2005 (未看先猜小喵)   2019-11-20 22:05:00
了解!謝謝各位回答
作者: cinakeha (Minori)   2019-11-21 08:48:00
選擇題當然先選擇明顯錯誤的
作者: keyboardM430 (鍵盤嘴)   2019-11-22 01:34:00
92條的條文中:送給警察或檢察官,可不可以算是「指定的場所」應該是可以討論的啦。不過B選項很明顯就錯了,所以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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