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vidpop (popwei)
2019-07-24 21:16:2151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
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
(B)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
(C)不可以,因乙之死亡非新事實
(D)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
答案為A
我的問題是:告訴後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應屬第252條第5款之不起訴事由,又該款係
欠缺形式訴訟條件,依實務見解應僅生形式確定力,並無實質確定力,故不受第260條之拘
束,應可另訴,而本題答案的後半段寫「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乃檢察官更行起訴之原因,
是否有瑕疵?
作者: gossipcat223 (水餃) 2019-07-25 17:25:00
260依實務應該僅及於事實上同一,那麼實質上一罪應該仍能起訴囉,即為何不能是B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9-07-25 14:34:00這一題就是考你同一性+什麼是非告訴乃論(簡單)
作者:
davidpop (popwei)
2019-07-25 14:33:00原來是實務見解分歧~感謝各位!
你的問題很好,當初319槍擊案有發生過爭議目前比較多數的實務看法認為,不起訴都會發生實質確定力,因此260適用所有的不起訴處分,當然也有部分見解認為不起訴處分要依款次不同,有些不生實質確定力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9-07-25 09:35:00
告乃之罪撤回告訴後,如誤為起訴,法院的不受理判決僅生形式確定力;但就檢察官再行起訴部分,因為260的關係,具有類似判決之實體確定力(既判力),故須有法定事由才可再行起訴所以我想你如果從「不起訴確定處分因為260而有實體確定力」的概念出發,應該理解上會能通順
這題實務是認為,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屬於實質上一罪,因此係同一案件;而致死的事實是發生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刑訴260條1款檢察官得以發生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