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指認可否作為有罪證據的認定

作者: kissa8443 (誠誠)   2019-07-24 09:09:20
題目
https://i.imgur.com/5jmM8p3.jpg
一、對於有罪證據的認定,需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證據。
二、指認,為被害人或目擊證人指出實行犯罪之人,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並依刑訴法第
159條規定,乙於警詢時的指認,除有法律規定者外,不得的作為證據。
三、乙原則上需到庭踐行具結、交互詰問訴訟程序,如發生到庭後不一致的供述,或是發
生刑訴法第159條之3所列1至4款情形,則要符合下列情況,才能作為證據:
(一)可信性:乙於警詢所為的指認陳述,如非經強暴、脅迫、暗示、引誘等不正方法所
取得的供述證據,則俱備可信性。
(二)且乙的指認能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俱備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若有符合上列情況,法院可依此作為認定甲有罪證據的認定
不知道這樣思考是否正確,希望大家能給點意見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順便出)   2019-07-24 09:25:00
我覺得這題要用159之5https://i.imgur.com/UXr9GAB.jpg圖上是周昉書上的指認方法到庭後不一致的話,不是要用159之2嗎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9-07-24 11:57:00
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
作者: ericwang0919   2019-07-24 14:03:00
討論警察「僅」拿通緝犯的照片請乙「指認」的部分,警察有無遵守或已違反其相關規定!若乙的供述證據若具可信性及必要性,且不符159之1~之4時,則用159之5例外有證據能力。
作者: davidhsu (球球)   2019-07-28 11:04:00
應該是在考單一指認的證據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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