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出自於104地特三等法制
甲、乙共謀要殺A,某日看見A單獨在河邊散步,就共同以水果刀刺A的腹部,A倒地不起後,二人以為A已經死亡而離開,但是二人離開不久後,甲擔心A的屍體被發現,沒有與乙商量,就自己回頭去把A的屍體丟入河中。然而當時A並沒有被刺中致命的要害,僅僅是因重傷而昏迷,卻因為被甲丟入河中而溺死。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我看公職王的擬答寫說
甲另外還犯了s247的未遂
但明明A就還沒死啊
怎麼會是本罪客體呢?
既然不是本罪客體
就根本不可能未遂吧?
我實在想不透
有求助於各位大神了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