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s247之客體

作者: Hik64279 (Life)   2019-06-11 01:20:04
考題出自於104地特三等法制
甲、乙共謀要殺A,某日看見A單獨在河邊散步,就共同以水果刀刺A的腹部,A倒地不起後,二人以為A已經死亡而離開,但是二人離開不久後,甲擔心A的屍體被發現,沒有與乙商量,就自己回頭去把A的屍體丟入河中。然而當時A並沒有被刺中致命的要害,僅僅是因重傷而昏迷,卻因為被甲丟入河中而溺死。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我看公職王的擬答寫說
甲另外還犯了s247的未遂
但明明A就還沒死啊
怎麼會是本罪客體呢?
既然不是本罪客體
就根本不可能未遂吧?
我實在想不透
有求助於各位大神了感恩!!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11 01:31:00
未遂是指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在本案中因為客體不能當然有可能成立未遂,至於不能未遂要符合通說之重大無知理論才可以按甲的主觀計畫而言,把一個屍體丟在河邊並不會對法益侵害無危險喔
作者: Hik64279 (Life)   2019-06-11 01:51:00
原來 真的是一語點破 感謝嗚嗚嗚嗚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9-06-11 02:22:00
順帶一提我覺得這題可能是與罰的後行為,甚至在247的罪責討論上都還有疑義
作者: BoatLord (船老大)   2019-06-11 15:30:00
s是什麼
作者: key312 (John)   2019-06-11 16:12:00
樓上,應該是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9-06-12 00:35:00
1.結果延後發生實務概括故意通說第一行為說2.甲是否成立2473.共同正犯中甲基於棄屍意圖為247 乙是否需一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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