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傷害罪共同正犯脫離的問題

作者: chenwen ( )   2019-06-09 22:31:33
我會寫
一、甲乙共同打丙成立277條傷害罪共同正犯
1.客觀上.甲乙係基於共謀而來的傷害行為.角色功能分擔.又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導致
丙受傷之結果.實現規範目的所預設之結果.主觀上.甲乙對上開事實明知並有意為之.
具有支配意思.依第28條構成要件該當.
2.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毆丙.成立277條第2項傷害致重傷罪.
1.乙成立傷害罪在前.又使丙達到重傷害結果在後.二者具有因果關係.
且乙客觀上對此有預見可能性.乙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2.附帶一提.因甲乙共謀之範圍僅使丙成立傷害之結果.對於乙使丙所造成之加重結果.
甲客觀上並無預見可能性.學說上稱為共同正犯之逾越.甲對此無預負責.
結論:乙成立傷害罪與傷害致重傷罪.屬不真正競合.僅論以傷害致重傷害罪為己足.
而甲就普通傷害罪部分與乙成立共同正犯.
以上個人淺見.
※ 引述《kissa8443 (誠誠)》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bT44SW9.jpg
: 如題 我的寫法是
: (一)甲乙二人共同毆打丙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8條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1.構成要件
: 主觀上,甲乙二人對於毆打丙一事具有犯意的聯絡,客觀上,並共同實行傷害丙的行為,
: 丙受傷的結果與甲乙二人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2.甲乙二人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 (二)乙亂毆打丙的刑法第277第2項傷害致重傷害
: 1.構成要件
: 主觀上,乙基於傷害犯意而毆打丙。客觀上,乙亂毆打丙,與丙受重傷的結果,依常理判
: 斷在亂毆打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出手過重導致他人受重傷,因此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構成
: 要件該當。
: 2.乙違法且有責成立本罪
: (三)甲是否會成立刑法第277第2項傷害致重傷害之共同正犯
: 依實務實務見解是要看是否有遇見可能性,若有遇見可能性,假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 跪求各位大大求第三個部份怎麼寫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6-09 23:44:00
我會寫:二、乙不成立義憤傷害罪,應成立傷害至重傷罪然後三再來寫甲對丙並無保證人地位(因為基於普通傷害意思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攤早已結束)此時乙對丙做什麼都不關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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