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原因自由行為結合等價客體錯誤問題

作者: ss2121647 (pesor)   2019-06-10 07:51:11
甲喝酒壯膽後,前往乙宅誤A為乙而殺之。
甲成立過失致死與殺人未遂
依工具理論甲對A有殺人故意,在罪責部分,清醒的甲利用不清醒的甲,依間接正犯發生打擊錯誤處理,成立過失致死。 那請問殺人未遂的部分怎麼認定?為什沒還會成立殺人未遂?
作者: wayhwa (monster)   2019-06-10 08:44:00
因為這不是打擊錯誤的題目,誤認要用客體錯誤去解,所以不影響主觀要件,甲成立殺人既遂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6-10 08:51:00
因為這題就是客體錯誤的題目啊
作者: Shinbei (新兵衛)   2019-06-10 08:58:00
光間接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都有兩說可寫,除非考司律,不然間接正犯說開花機率太高,不建議使用。
作者: jason88633 (ColorMilk)   2019-06-10 09:28:00
這不就是故意的原因自由行為+等價客體錯誤嗎,論殺人既遂即可,你的打擊錯誤觀念可能需要再重新看一下...
作者: kevin0727a (留心天尊)   2019-06-10 09:52:00
你可能把她想得太複雜了~1.誤認是等價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構成要件故意所以仍然殺人既遂構成要件仍然該當2.實際上喝酒壯膽很難達到19條1.2項的程度,不過考試上還是建議朝原因自由行為作答甲喝酒前就有殺乙的故意,所以依19條3項,不適用前兩項
作者: bt011086 ( )   2019-06-10 11:46:00
醫生拿毒針給護士要幫病人A注射,護士搞錯注到B病人。承認正犯後正犯且不討論護士的過失。醫生對B過失致死、對A殺人未遂。這樣應該沒問題了吧?
作者: frank8233 (黑暗)   2019-06-10 12:28:00
客體錯誤跟打擊錯誤就是手段上有偏差,客體沒有打擊有。你就想成子彈一個沒轉彎打中想要的人,一個轉彎打中原本不想打的人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9-06-10 15:39:00
關鍵在著手時機認定,前置說,例外說,後面你就會了
作者: Ectel (哦..)   2019-06-10 17:59:00
打擊錯誤常見的就是手段拙劣 像槍法不好之類的
作者: kb67246 (SAKAMOTO)   2019-06-10 19:57:00
如果是用個化理論,是可以採打擊錯誤,甲利用智力障礙的乙去殺A,卻因為乙誤B為A,如同甲拿了一把不靈光的手槍錯誤打擊到非預期中的第三人。
作者: wey1582153 (花殘)   2019-06-11 00:04:00
這就回到打擊錯誤的問題了 想像競合(殺人未遂、過失致死)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19-06-11 13:44:00
對,依前置說把自己灌醉已屬行為著手,接著解就行了
作者: billy40215 (taco)   2019-06-11 14:17:00
過失致死是對A,殺人未遂是對乙。
作者: dd525252tw (derder)   2019-06-11 19:12:00
這個是客體錯誤 所以成立殺人既遂 然後罪責部分用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仍要罰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19-06-11 23:20:00
不是吧,沒有過失致死,這就是殺人既遂,還有等價客體錯誤不是客體錯誤
作者: GA448155 (LaiChou)   2019-06-12 04:46:00
對A成立殺人既遂罪,為等價的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結論亦同。加上19第三項條,原因自由行為,依提示,想喝酒藉酒壯膽,這句話表明是自行招致的結果。所以依19第三項,不適用前兩項,排除阻卻違法,仍然成立本罪,271殺人既遂罪。對乙不成立任何罪責,因為對A成立等價客體錯誤之殺人既遂罪,前面已經充分評價過,不用重複評價。另外,乙當時並不在場,等於說甲對乙有271的殺人意圖,只能算是內心思想上的一種想法而已,刑法不處罰行為人內心的思想,但有處罰預備犯,可以討論有沒有271第三項殺人預備罪的適用。惟甲對A已經充分評價殺人既遂罪,客觀上,乙並不在場,乙並無危險,主觀上甲誤A為乙而殺之,表示其主觀殺乙的意圖,已經實行在A身上。所以對A仍然不成立271第三項殺人預備罪。最後一句是,「對乙」,我打錯。
作者: ss2121647 (pesor)   2019-06-12 14:05: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