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看到一個共有物的題目的擬答
有疑問自己想不通,想請教各位
【題目】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宗土地,每人持分相等,三人共同訂立分管協議。甲就其分管部分出
租於丁,丁並興建房屋居住。試問:
(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二)若丁出售房屋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
【擬答】
(一)甲、丁二人均有優先購買權。甲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優先購買權,丁依據土地
法第104條有優先購買權。惟前者為債權效力,後者為物權效力。故丁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優
先於甲。
(二)乙、丙二人與丁之間無租賃關係存在,且建物僅坐落於甲之分管部分,故僅甲有優先購買權
。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26 10:53:00我覺得甲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耶
作者:
DROT (☠D桃快鎗叔☠)
2018-10-26 11:02:00我覺得你說的有理~而且分管是使用收益~用來講有無優購權有點怪??
作者: edbslcw (塵微) 2018-10-26 11:10:00
我覺得原po可以從104條的立法意旨來看 為使房地一體化 以達經濟使用之目的 故若使乙丙有優先購買權 而該建物所座落之甲分管所有土地與建物將無法達到104條之立法目的不確定我的回答是否正確 上面是我思考的一些方向給原po參考
我猜是因為若讓共有人乙丙優購,仍然無法達成房地合一的目的吧。畢竟乙丙買了之後,仍然無法使用該屋的基地,因為基地部分分管給甲使用了。...以上是我猜的XD這樣加上你的文義解釋(共有人就是可以買)就肯否兩說了,考試的話結論倒是其次哈哈,慢e大一分鐘
作者: edbslcw (塵微) 2018-10-26 11:18:00
104年地特四等土法有一題類似題目也可以參考
第一題賣的是共有物,共有人當然有優先購買權,第二題賣的又不是共有物房屋,土地共有人當然不會有優先購買權這題原PO和推文都想得太複雜了,賣的東西根本不一樣
土104第1項「土地所有人」優購的解釋範圍,應容有爭議吧
作者: TangKelly (熱巧克力) 2018-10-26 16:04:00
我之前看過兩家補習班解答 不太一樣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8-10-26 23:59:00題目出得不好,改為下列這樣子比較好:(一)若甲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或是(一)若乙、丙二人同意將該宗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於第三人何人有優先購買權?何人優先行使? 畢竟丁只有承租土地的某部分,並且在其上興建房屋而已。
我覺得第一小題的擬答不夠充分,你可試著以誰優購的結果與立法意旨反推回去,結論應該就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