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對甲是有權佔有 出賣人乙對買受人甲本有合法佔有權利
只是說乙沒有將標的物直接佔有 移轉丙的權限 所以無法主張佔有連鎖
這點有點奇怪 ... 因為乙已解除契約 何來對甲有權占有?
除非你把它當作契約還存在?
但是後面乙對丙有無移轉權限的看法 又是以解除契約角度來看 有一種自助餐的感覺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 認為乙對甲有權占有 來看這題地特的考題
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交
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
甲乃解除與乙間就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予甲。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這邊又變成 出賣人甲解除契約 買受人乙對甲 又變無權占有?
好像有互相矛盾的感覺? 不知道大家對這看法 如何?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