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占有連鎖

作者: blue999 (FLY)   2018-10-25 19:16:10
乙對甲是有權佔有 出賣人乙對買受人甲本有合法佔有權利
只是說乙沒有將標的物直接佔有 移轉丙的權限 所以無法主張佔有連鎖
這點有點奇怪 ... 因為乙已解除契約 何來對甲有權占有?
除非你把它當作契約還存在?
但是後面乙對丙有無移轉權限的看法 又是以解除契約角度來看 有一種自助餐的感覺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 認為乙對甲有權占有 來看這題地特的考題
甲、乙締結甲所有 A 地的買賣契約後,甲於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先將 A 地交
付予乙,乙旋即將該地出售予丙並交由丙使用。其後,因乙未依約支付價金,
甲乃解除與乙間就A 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丙返還 A 地予甲。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這邊又變成 出賣人甲解除契約 買受人乙對甲 又變無權占有?
好像有互相矛盾的感覺? 不知道大家對這看法 如何? 感謝。
作者: SCDAN (ㄎㄎ)   2018-10-25 19:31:00
解除買賣契約 但是物權契約還是有效 甲還是有權佔有 只是不當得利問題 第一段你理解有誤第二題 買賣契約解除 然後他們之間沒有作物權行為 所以是無權佔有結論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分開看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5 21:02:00
只就占有本權部分檢討如下:第一個案例,原所有人(出賣人)乙解約前後都對甲有權占有,因為其占有自始尚未交付給甲,自不因解約溯及效力而有影響。換句話說,就算沒解約,還是對甲有權占有。可以從危險移轉,或確保同時履行抗辯的觀點來解釋。第二題買受人乙的占有本權是買賣契約,且未受移轉登記,則簽約解除後自然喪失本權。兩個案例不太一樣,且並不矛盾。第一個是「賣家」還沒交付,占有利益還在賣家這裡;第二個是「買家」還沒受交付,占有利益也留在賣家這裡。有錯請鞭QQ
作者: luluhihi (三星殺手Lamigo)   2018-10-25 21:15:00
不動產物權以法律行為得喪變更,未登記,不生效力。丙未登記買A地喔。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8-10-25 21:18:00
備註:上述只針對甲乙占有本權問題,畢竟這是原po疑問所在,不及於丙占有連鎖判斷
作者: comparable (灰蠟燭)   2018-10-25 22:59:00
解除契約-民259回復原狀-767中段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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