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九條但書,【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
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第二點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
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之集會、遊行。
我的問題是,到底第九條一項但書到底是偶發還是緊急
我看講義立法要旨是講保障偶發性
寫選擇也是以偶發性為題幹在出(EX:偶發性集會遊行16條救濟時間..)
但看處理原則比照集遊法應該是緊急性(當初上課也是講緊急性)
我借用一下【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7/08/22/718/
第二,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12條第2項:這兩條一起看的話,「緊急性」集會遊行仍然要
事先申請,並且可能要等24小時。
真是...
偶發:目前不用事前申請
緊急:用第9條一項但書+12條二項+救濟16條各項但書